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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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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的指示
1953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文件

  關於發行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的條例,已經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百九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布。公債發行總額為人民幣六萬億元,定於一九五四年一月開始推銷和認購。除分配給各地區的推銷數字另行電告外,茲將推銷公債有關的問題,作如下的指示:

  一、一九五四年是我國在過渡時期為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改造而實行的第一個五年建設計劃的第二年,完成這一年度的計劃,是關係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的一件大事,全國人民必將十分關懷和積極努力。但經濟建設所需資金,數目較巨,必須從各方面籌集,始能有所保證。除國營企業收入和各項稅收以外,動員全國人民,以其一部分多餘的和可能節約的資金,認購公債,支援國家的建設,不僅在經濟上是籌集社會主義工業化所需資金的重要的和經常的方法之一,而且在政治上也是一種愛國主義的表現。四年以來,我國經濟已勝利地完成了恢復階段的任務,開始走上建設時期,工農業生產均有發展,人民生活普遍得到了改善,特別是經過抗美援朝與各種社會改革運動,人民的政治覺悟大為提高,因此,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的推銷和認購,是一定能夠勝利完成的。

  二、一九五四年公債,是為了加速國家經濟建設而發行的,定名為「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公債的利息,定為年息四厘。此項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並從第二年起即開始抽籤還本,八年還清。人民認購公債,一方面是支援了國家經濟建設,一方面又可按期收回利息和本金,並日益增長地分享國家建設的果實,應屬公私兩利,一舉兩得。

  三、公債發行數額的分配,根據各階層人民的經濟生活、農村耕地面積及作物種類、城市工商業情況等條件,預定在城市推銷四萬二千億元,其中工人、店員、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幹部以及文化教育工作人員,分配一萬億元,私營工商業(包括股東及資方代理人)、公私合營企業的私方及其他城市居民分配三萬二千億元;預定在農村推銷一萬八千億元。

  上述數字是不算大的。全國工人、店員、公教人員及部隊的幹部,幾年來工資已有提高,且無所得稅負擔;全國農民,經過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以及國家貸款的幫助,生產業已恢復,並有了發展;私營和公私合營工商業,由於國營經濟的正確領導和國家加工訂貨的幫助,生產增加,業務亦有發展。因此,城鄉人民的生活,都有了一定的改善。在這種情況下,拿出一部分收入和積蓄,購買公債,以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無疑地是做得到的。國外華僑,對祖國建設一向熱心,自動地踴躍認購是可以預期的。總之,只要全國人民一致努力,完成此項數字是完全能夠做到的,而且是可能超額完成的。

  四、發行時間:在一九五三年底以前,應做好準備工作,自一九五四年一月起,開始推銷、認購和收款,到十一月底結束。並自一九五四年十月一日起,計付公債利息。其提前繳款者,採用貼息辦法,以資鼓勵。

  五、推銷方法;(一)在城市,採取由人民自願,一次認購的方法,並限於一九五四年三月底以前,認購完成。至於認購後繳款,可視各種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對於機關、企業、團體、學校的職工和部隊幹部,可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或津貼內分期代繳,亦可一次繳納;對於私營和公私合營工商業(包括私資股東及資方代理人),可采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方式,但應注意將公債收款時間,與所得稅收繳時間錯開,以減少繳款之困難;對於城市居民個人購買公債款項,可以一次繳清,亦可以分期繳納。二;在農民中推銷公債,可採取定額分配與自願認購相結合的方法,按農民的經濟情況,分配合理的數字,然後由農民自願認購,農民可能而又自願時,可以多購,但不必認購過多,以免影響生活, 一般以不超過原分配數二分之一為限。認購期限亦以一九五四年三月底為止。認購後,款項可分二至三次繳納,亦可一次繳納。收款時間應適當照顧農民收入的季節性,其與農業稅徵收工作如何配合,由當地政府考慮決定。

  對於無力購買之工人、農民、公教人員及其他各界人民,不得強令購買。

  六、為了推銷工作的勝利完成,各級人民政府應在發行以前和發行過程中,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各地應利用各種機會、各種場合,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工商業聯合會、同業組織、各種座談會等,結合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的教育,結合人民政府三年來對「一九五零年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還本付息所樹立的信用,向各界人民反覆說明發行公債的政治和經濟意義,及共對國家和人民的好處。同時各地應組織公債推銷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吸收財政、銀行、工商、農業等部門負責人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各界公正人士參加,辦理宣傳、推銷和催收債款等事宜。此外,各級文教機關、人民團體亦應利用各種機會及各種方式,負責進行宣傳和勸募工作。

  七、各地區應吸收一九五零年推銷公債的經驗,改正缺點,發揚優點,將一九五四年公債的推銷工作提高一步,做到公平合理。在工作進行中,要認真貫徹民主協商的精神,堅決反對採取強迫命令的辦法。在推銷和收款期間,要注意組織財政、金融、貿易和合作機關,根據金融物價情況,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市場上籌碼適度,物價正常。我們國家的經濟,正在向前發展,對於發行公債,我們亦有了一定的經驗,而且此次公債收款時間又較長,只要各級領導注意掌握,這次公債的發行,是應該而且能夠作好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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