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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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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指示

政務院關於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指示
 (一九五0年二月十六日政務院第二十次
 政務會議通過 一九五0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


  中國人民正在堅決進行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的鬥爭,並從事於艱巨的建設工作,而國內外敵人則千方百計對我加以偵察破壞。為使國家不遭受破壞與損失,各級政府的工作人員 ,均有保守國家機密的責任。為此,除制定國家保密法律加行

公布外 ,特發布本指示:

 一、保守國家機密主要範圍如下:

  (一)有關國家軍事、外交、財政經濟等方面不應公開之事項。

  (二)國家各種措施之未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布之事項。

  (三)各級政府認為應保守秘密之事項。

 二、為保守國家機密,各級政府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一)有關機密的文電、資料等應由機要秘書,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負保管全責。

  (二)閱讀機密文電、資料等人員,應嚴格限制。

  (三)各機關發出之機密文件,應標誌「機密」字樣,凡有此種標誌之文件應徑送交機要人員負責辦理,其他人員不得拆封。

  (四)建立會議保密制度:對參加會議人員,須審慎鑑別;文件分發應編號,必要時得隨時收回。

  (五)工作人員的任用與介紹, 應慎重: 除介紹人負責外,部門首長應經常加以考察;倘發現不可靠的分子應迅速予以處理。其掌管機密部分人員,如有泄露機密行為,首長亦應負責。

 三、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個人方面的保密,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一)各機關擔任記錄、抄寫、印刷、蓋印等工作人員,應特別注意保守秘密的良好習慣,不得泄露。

  (二)不是自己應知道的事,不應問。

  (三)對別人不應知道的事,不應說。

  (四)互相監督防止泄露機密,倘發現別人泄露機密,應自動設法補救,並迅速報告上級。

 四、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如有下列泄露國家機密行為,使國家或人民遭受破壞或損失者,或有遭受破壞或損失之虞者,應分別輕重予以懲處:

  (一)出賣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二)故意泄露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三)出賣機密材料或機密消息於國內外奸商者。

  (四)利用機密消息,自行投機取利者。

  (五)因疏忽而泄露機密或遺失機密材料者。

 五、各級政府如發現工作人員不善保守國家機密,或有泄露國家機密行為時,應分別輕重作如下之處理:

  (一)批評教育與行政處分。

  (二)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者,應以背叛祖國反革命論罪。

  各機關作上列之處理時,應斟酌情形報告上級機關和同級之人民監察機關。

 六、各級政府應嚴格遵守指示之規定,教育幹部,並在工作中檢查其是否切實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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