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陝西、山西兩省解決黃河灘地問題的批覆
政務院關於陝西、山西兩省解決黃河灘地問題的批覆 政政孫字第54號 1953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文件 |
1953年3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53)民社字第113號報告及附件和1953年3月2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府民地字第022號報告及附件均閱悉。所送陝西、山西兩省解決黃河灘地問題的協議,准予備案。
附:
一、兩省為了堅決執行政務院1952年9月23日以黃河主流為界的指示,各特派代表,共同達成以下各項協議。
二、兩省為了沿黃河居民安心生產、團結友好、永息糾紛起見,茲本政務院指示決定:北自禹門口,南至風陵渡間,以黃河主流為界。主流以東地權屬於山西,灘地歸山西農民耕種;主流以西地權屬於陝西,灘地歸陝西農民耕種。
三、此後無論黃河主流有何變動,偏東或偏西,均以主流為界,不得以任何藉口越過主流爭地。
四、主流變動後,原主流與新主流之間應隨之而轉移地權之灘地,如一方農民在主流變動前有耕種之農作物時,為照顧耕方農民生活,即本誰種誰收原則,准由耕方農民收穫;收穫後,耕方應即將耕地交與對方,不得再在原地繼續耕種。
五、主流如有變化,其確認主流的方法,普通即以河身之寬、深、大認定之。如河流分支,其流量相差不遠,為常識不易認定時,即由當地兩岸縣府務於立冬前約請專家測定之。
六、雙方在沿河兩岸不得修築堤壩,致使主流受其影響。
七、為徹底實現上列規定,兩省各級政府,除妥善安置所在地群眾外,必須經常各自認真教育雙方群眾,本「天下農民是一家」的精神,厲行規定、和睦團結、互助友愛,以利生產。
八、今後無論河東或河西,倘有越過主流爭地或不遵守上列規定而滋生事端者,肇事一方自省人民政府起各級政府,均應負連帶責任。
九、根據政務院指示,本協議達成後,政務院1951年8月8日關於榮韓灘地解決方案,1952年7月9日關於永朝灘地處理方案,兩省1952年2月27日關於榮韓黃河灘地劃分方案決議的協定,以及兩省過去關於沿河灘地之一切舊辦法舊說法,均作為無效。
十、本協定同樣印刷14份,兩省各執7份,以便兩省省府,所在地專署、縣府分存,並分呈政務院。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分報兩省省府批准並相互通知,轉報政務院備案後生效。
陝西省人民政府代表 呂向晨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表 楊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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