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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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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前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61 年 1 月 28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61 年 2 月 5 日公布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5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24 日公布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6456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第2, 4條
增訂第9之1, 10之1, 11之1條
刪除第6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2 月 11 日公布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6193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增訂第 9-1、10-1、1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15 日 修正前[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979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原名稱: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5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08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發布施行日期再延長一年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0910050451號函發布發行日期限再延長一年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29 日 考試院公告廢止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300026521號公告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30061546號公告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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