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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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財會〔2016〕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年7月6日
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形成的債權或股權投資。

第三條 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第二章 短期投資[編輯]

第五條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下同)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應當於收到時沖減短期投資成本。

第六條 短期投資持有期間的利息,應當於實際收到時

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七條 期末,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賬面餘額計量。

第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資,應當將收到的價款扣除短期投資賬面餘額和相關稅費後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第三章 長期投資[編輯]

第九條 長期投資分為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節 長期債權投資[編輯]

第十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一條 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應當按期以票面金額與票面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對於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應當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確認為應收利息,計入投資收益;對於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應當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計入投資收益,並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將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長期債券投資賬面餘額和相關稅費後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進行除債券以外的其他債權投資,參照長期債券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節 長期股權投資[編輯]

第十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二)以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置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其他相關支出確定。

(三)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四)無償調入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第十五條 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通常應當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政府會計主體無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或無權參與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的,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的方法。

權益法,是指投資最初以投資成本計量,以後根據政府會計主體在被投資單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餘額進行調整的方法。

第十六條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通常保持不變,但追加或收回投資時,應當相應調整其賬面餘額。

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政府會計主體應享有的份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十七條 採用權益法的,按照如下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一)政府會計主體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對於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為投資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

2.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確認為應收股利,同時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

3.按照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份額,確認為淨資產,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政府會計主體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減記至零為限,政府會計主體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發生淨虧損,但以後年度又實現淨利潤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等後,恢復確認投資收益。

第十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因處置部分長期股權投資等原因無權再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或者參與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的,應當對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投資改按成本法核算,並以該剩餘股權投資在權益法下的賬面餘額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其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屬於已計入投資賬面餘額的部分,作為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

政府會計主體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的,應當自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或者參與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時,按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加上追加投資的成本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九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報經批准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並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後的餘額作應繳款項處理,或者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損益。

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而將應享有的份額計入淨資產的,處置該項投資時,還應當將原計入淨資產的相應部分轉入當期投資損益。

第四章 投資的披露[編輯]

第二十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短期投資的增減變動及期初、期末賬面餘額。

(二)各類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增減變動及期初、期末賬面餘額。

(三)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對象及核算方法。

(四)當期發生的投資淨損益,其中重大的投資淨損益項目應當單獨披露。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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