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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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
財會〔2018〕2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10月21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會計調整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調整,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況下對其原採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報告日後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本準則所稱會計政策,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特定原則、基礎以及所採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特定原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所制定的、適合於本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從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於本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方法。

本準則所稱會計估計,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對結果不確定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等。

本準則所稱會計差錯,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方面出現的錯誤,通常包括計算或記錄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產生的錯誤、財務舞弊等。

本準則所稱報告日後事項,是指自報告日(年度報告日通常為12月31日)至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兩類。

第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本準則及相關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本政府會計主體具體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並履行本政府會計主體內部報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應當報送有關方面批准或備案的,從其規定。

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本條第一款的程序,並按本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編輯]

第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採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者不重要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對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處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對會計政策變更未作出規定的,通常情況下,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視同該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第八條 採用追溯調整法時,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調整最早前期有關淨資產項目的期初餘額,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併調整;涉及收入、費用等項目的,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調整受影響期間的各個相關項目。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最早前期各個受影響的淨資產項目以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各個受影響的項目變更後的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九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編制比較財務報表的,對於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影響,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收入或者費用以及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一直採用。對於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政府會計主體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所涉及的期初淨資產各項目,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併調整。

第十條 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對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當期及以後各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方法。

採用未來適用法時,政府會計主體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也無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和比較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編輯]

第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於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後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應以掌握的新情況、新進展等真實、可靠的信息為依據。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會計估計變更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時,政府會計主體不需要追溯計算前期產生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採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會計估計變更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分別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對某項變更難以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者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會計差錯更正[編輯]

第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本報告期(以下簡稱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報表(包括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下同)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將其對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調整發現當期期初的相關淨資產項目或者預算結轉結餘,並調整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如不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的期初數。經上述調整後,視同該差錯在差錯發生的期間已經得到更正。

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政府會計主體可比照本條(三)的規定進行處理。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發現的使本期編制的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一般是指差錯的性質比較嚴重或者差錯的金額比較大。該差錯會影響報表使用者對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則認為性質比較嚴重,如未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財務舞弊等原因產生的差錯。通常情況下,導致差錯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對報表某一具體項目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金額占該類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對報表同一項目的影響金額的10%及以上,則認為金額比較大。

政府會計主體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將其影響數調整相關項目的本期數。

第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報告日至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視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比照本準則第十四條(二)的規定進行處理。

政府會計主體在報告日至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期間的會計差錯及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章報告日後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編制比較財務報表的,對於比較財務報表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收入或者費用以及其他相關項目;對於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所涉及的各項淨資產項目的期初餘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金額也應一併調整。

對於比較財務報表期間和以前的非重大會計差錯,以及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相關項目的本期數。

第五章 報告日後事項[編輯]

第十七條 報告日以後獲得新的或者進一步的證據,有助於對報告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報告日的報表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包括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已確定獲得或者支付的賠償、財務舞弊或者差錯等。

第十八條 報告日以後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報告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進行會計處理,對報告日已編制的報表相關項目的期末數或者本期數作相應的調整,並對當期編制的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者上期數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報告日以後才發生或者存在的事項,不影響報告日的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外匯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等。

第六章 披露[編輯]

第二十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信息: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以及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三)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金額,以及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四)與報告日後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1.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者和批准報出日。

2.每項重要的報告日後非調整事項的內容,及其估計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的影響;無法作出估計的,應當說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以後的會計期間,不需要重複披露在以前期間的財務報表附註中已披露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信息。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二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中涉及的會計調整事項,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涉及的會計調整事項,按照部門決算報告制度有關要求進行披露。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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