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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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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故唐律疏議 卷十一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十二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一職制凡一十七條

諸奉使有所部送而僱人寄人者杖一百闕事

者徒一年受寄雇者減一等

 䟽議曰奉使有所部送謂差為綱典部送官

 物及囚徒畜産之屬而使者不行乃僱人寄

 人而領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闕事者謂於前

 事有所廢闕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僱者不

 闕事杖九十闕事杖一百故云減一等

即綱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財者坐𧷢論闕

事者依寄雇闕事法仍以綱為首典為從

 䟽議曰或綱獨部送而放典不行或典自領

 行而留綱不去此為自相放代笞五十受財

 者坐𧷢論其闕事及不闕事並受財輸財者

 皆以綱為首典為從假有兩綱兩典一綱一

 典取財代行一綱一典與財得住與財者坐

 𧷢論減五等縱典發意亦以綱為首典為從

 取財者坐𧷢論其𧷢既足彼此俱罪仍合沒

 官其受僱者已減使罪一等不合計𧷢科罪

 其𧷢不徵若監臨官司將所部典行放取物

 者並同監臨受財之法不同綱典之罪即雖

 監臨元止一典放住代行者亦同綱典之例

諸在官長吏實無政跡輙立碑者徒一年若遣

人妄稱已善申請於上者杖一百有𧷢重者坐

𧷢論受遣者各減一等雖有政跡而自遣者亦同

 䟽議曰在官長吏謂內外百司長官以下臨

 統所部者未能導德齊禮移風易俗實無政

 跡妄述已功崇飾虛辭諷諭所部輙立碑頌

 者徒一年所部為其立碑頌者為從坐若遣

 人妄稱已善申請於上者杖一百若虛狀上

 表者從上書詐不實徒二年有𧷢重者坐𧷢

 論謂計𧷢重於本罪者從𧷢而斷受遣者各

 減一等各謂立碑者徒一年上減申請於上

 者杖一百上減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

 及妄申請者從不應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

 毀

 注雖有政跡而自遣者亦同

 䟽議曰官人雖有政跡而自遣所部立碑或

 遣申請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

 自申上不知不遣者不坐

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謂從主司求曲法之事即為人請者與自請同

主司許者與同罪主司不許及請求者皆不坐已施行者各

杖一百

 䟽議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請求規為

 曲法者笞五十即為人請求雖非已事與自

 請同亦笞五十主司許者謂然其所請亦笞

 五十故云與同罪若主司不許及請求之人

 皆不坐已施行謂曲法之事已行主司及諸

 求之者各杖一百本罪仍坐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論他人及親屬

為請求者減主司罪三等自請求者加本罪一

 䟽議曰所枉重者謂所司得囑請枉曲斷事

 重於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論假如先

 是一年徒罪囑請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還

 得一年徒坐他人及親屬為請求者減主

 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此則減罪輕於已

 施行杖一百如此之類皆依杖一百科之

 若他人親屬等囑請徒二年半罪主司曲

 為斷免者他人等減三等仍合徒一年如

 此之類減罪重於杖一百者皆從減科若

 身自請求而得枉法者各加所請求罪一

 等科之

即監臨𫝑要𫝑要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請者杖一百所

枉重者罪與主司同至死者減一等

 䟽議曰監臨者謂統攝案驗之官𫝑要者謂

 除監臨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階品髙下唯據

 主司畏懼不敢乖違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

 請曲法者無問行與不行許與不許但囑即

 合杖一百主司許者笞五十所枉重於杖一

 百與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據法合死者監臨

 𫝑要合減死一等

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坐𧷢論加二等監臨𫝑

要凖枉法論與財者坐𧷢論減三等

 䟽議曰受人財而為請求者謂非監臨之官

 坐𧷢論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

 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監臨𫝑要凖枉法

 論即一尺以上杖一百一疋加一等罪止流

 三千里無祿者減一等與財者坐𧷢論減三

 等罪止徒一年半若受他人之財許為囑請

 未囑事發者止從坐𧷢之罪若無心囑請詭

 妄受財自依詐欺科斷取者雖是詐欺與人

 終是求請其𧷢亦合追沒其受所監臨之財

 為他司囑請律無別文止從坐𧷢加二等罪

 止流二千五百里即重於受所監臨若未囑

 事發止同受所監臨財物法

若官人以所受之財分求餘官元受者併𧷢論

餘各依已分法

 䟽議曰謂有官之人𥘉受有事家財物後減

 所受之物轉求餘官𥘉受者併𧷢論餘官各

 依已分法假有判官受得枉法𧷢十疋更有

 兩官連判各分二疋與之判官得十疋之罪

 餘官各得二疋之坐二人仍並為二疋之從

 其有共謀受財分𧷢入已者亦各依已分為

 首從之法其中雖有造意及以預謀不受財

 者事若枉法止依曲法首從論不合據𧷢為

 罪如曲法罪輕從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減

 罪人罪三等科之

諸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坐𧷢論不枉法者

減二等即同事共與者首則併𧷢論從者各依

已分法

 䟽議曰有事之人用財行求而得枉法者坐

 𧷢論不枉法者謂雖以財行求官人不為曲

 判者減坐𧷢二等即同事共與者謂數人同

 犯一事歛財共與元謀歛者併𧷢為首仍倍

 論其從而出財者各依已分為從

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

加一等十五疋絞

 䟽議曰監臨主司謂統攝案驗及行案主典

 之類受有事人財而爲曲法處斷者一尺杖

 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

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

役流

 䟽議曰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一尺

 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無祿者各減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絞不枉法者

四十疋加役流

 䟽議曰應食祿者具在祿令若令文不載者

 並是無祿之官受財者各減有祿一等枉法

 者二十疋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

凖枉法論事不枉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䟽議曰官司推劾之時有事者先不許物事

 了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曲法凖前條枉法科

 罪既稱凖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當

 時處斷不違正理事過之後而與之財者即

 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一

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

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

 䟽議曰監臨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監臨內財

 物者計𧷢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

 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與

 財之人減監臨罪五等罪止杖一百

乞取者加一等強乞取者凖枉法論

 䟽議曰乞取者加一等謂非財主自與而官

 人從乞者加受所監臨罪一等以威若力強

 乞取者凖枉法論有祿無祿各依本法其因

 得餉送而更強乞取者既是一事分為二罪

 以重法併滿輕法若是頻犯及二人以上之

 物仍合累併倍論

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饋及乞取者與監臨

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紏彈之官不減即強乞取者各

與監臨罪同

 䟽議曰官人因使於所使之處受送饋財物

 或自乞取者計𧷢凖罪與監臨官同經過處

 取者謂非所詣之處因使經歴之所而取財

 者減一等紏彈之官不減者謂職合紏彈之

 官人所畏懼雖經過之處受送遺乞取及強

 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

諸貸所監臨財物者坐𧷢論授訖未上亦同餘條取受及相犯並

若百日不還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強者各加

二等餘條強者凖此

 䟽議曰監臨之官於所部貸財物者坐𧷢論

 注云授訖未上者若五品以上據制出日六

 品以下據畫訖並同已上之法餘條取受及

 相犯謂受所監臨及毆詈之類故言凖此若

 百日不還為其淹日不償以受所監臨財物

 論若以威力而強貸者各加二等謂百日內

 坐𧷢論加二等滿百日外從受所監臨財物

 上加二等注云餘條強者凖此謂如下條私

 役使及借駞騾驢馬之類強者各加二等但

 一部律內本條無強取罪名並加二等故

 於此立例所貸之物元非擬將入已雖經

 恩免罪物尚徵還從不經恩償訖事發亦

 不合罪為貸時本許酬償不同悔過還主

 故也若取受之𧷢悔過還主仍減三等恩

 前費用凖法不徵貸者赦後仍徵償訖故

 聽免罪

若賣買有剰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強

市者笞五十有剰利者計利凖枉法論

 䟽議曰官人於所部賣物及買物計時估有

 剰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強市者笞

 五十謂以威若力強買物雖當價猶笞五十

 有剰利者計利準枉法論

 問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為市易所遣之人

 及市司為官人賣買有剰利官人不知情及

 知情各有何罪

 荅曰依律犯時不知依凡論官人不知剰利

 之情據律不合得罪所為市者雖不入已既

 有剰利或強賣買不得無罪從不應為凖官

 人應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從不應為

 輕笞四十徒罪以上從不應為重杖八十仍

 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若市易已訖官人

 知情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

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翫之屬經三十日不還

者坐𧷢論罪止徒一年

 䟽議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斷契有數仍有欠

 物違負不還五十日以下依雜律科負債違

 契不償之罪滿五十一日以受所監臨財物

 論即借衣服器翫之屬者但衣服器物品類

 至多不可具舉故云之屬借經三十日不還

 者坐𧷢論罪止徒一年所借之物各還主

諸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及借奴婢牛馬駞

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各計庸賃以受所監

臨財物論

 䟽議曰監臨之官私役使所部之人及從所

 部借奴婢牛馬駞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

 稱奴婢者部曲客女亦同各計庸賃之價人

 畜車計庸船以下凖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強者加二等其借使人功計庸一日絹三尺

 人有強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十九

 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

 七十以上及廢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減正

 丁冝凖當郷庸作之價若準價不充絹三尺

 即依減價計𧷢科罪其價不減者還依丁例

即役使非供巳者非供巳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計庸坐

𧷢論罪止杖一百其應供已驅使而収庸直者

罪亦如之供已求輸庸直者不坐

 䟽議曰非供已謂流外官者謂諸司令史以

 下有流外告身者雜任在官供事無流外品

 為其合在公家驅使故得罪輕於凡人不合

 供官人之身計庸坐𧷢致罪一尺笞二十一

 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應供已驅使者謂

 執衣白直之類止合供身驅使據法不合収

 庸而収庸直亦坐𧷢論罪止杖一百故云亦

 如之注云供已求輸庸直謂有公案者不坐

 別格聽収庸直者不拘此例

若有吉凶借使所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人不

得過五日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

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餘條親屬凖此

 䟽議曰吉謂冠婚或祭享家廟凶謂䘮葬或

 舉哀及殯殮之類聽許借使監臨部內所使

 緫數不得過二十人毎人不得過五日其於

 親屬雖過限謂親屬別於數限外驅使及受

 饋餉財物飲食或有乞貸皆勿論親屬謂

 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共為婚姻

 之家並通受饋餉借貸役使依法無罪餘條

 親屬凖此者謂一部律內稱親屬處悉據本

 服內外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共為婚姻之

 家故云凖此

營公𪠘借使者計庸賃坐𧷢論減二等即因市

易剩利及懸欠者亦如之

 䟽議曰借使所監臨奴婢牛馬車船碾磑郷

 店之類為營公𪠘使者各計庸賃坐𧷢論減

 二等即為公𪠘市易剩利及懸欠其價不還

 者亦計所剰及懸欠坐𧷢論減二等故云亦

 如之

諸監臨之官受豬羊供饋謂非生者坐𧷢論強者依

強取監臨財物法

 䟽議曰監臨之官於所部內受豬羊供饋者

 即是殺訖始送故注云謂非生者舉豬羊為

 例自餘禽獸之類皆是各計其所直坐𧷢論

 強取者依強取監臨財物法計𧷢凖枉法論

 其有酒食𤓰果之類而受者亦同供饋之例

 見在物徵還主若以畜生及米麵之屬饋餉

 者自從受所監臨財物法其𧷢沒官

諸率歛所監臨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已以受

所監臨財物論

 䟽議曰率歛者謂率人歛物或以身率人以

 取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已併倍以受所監

 臨財物論若自入者同乞取法既是率歛之

 物與者不合有罪其物還主

諸監臨之官家人於所部有受乞借貸役使賣

買有剩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

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

 䟽議曰臨統案驗為監臨注云謂州縣鎮戍

 折衝府等判官以上緫為監臨自餘唯據臨

 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此等之官家人於其

 部內有受財乞物借貸役使賣買有剩利之

 屬者各減官人身犯二等若官人知情者並

 與家人同罪其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

 謂凖身自犯得減七等

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減監臨及監

臨家人一等

 䟽議曰在官非監臨者謂非州縣鎮戍折衝

 府判官以上其諸州叅軍事及小錄事於所

 部不得常為監臨此為在官非監臨若有事

 在手便為有所案驗即是監臨主司無所案

 驗者有所受乞借貸役使賣買及假賃有剩

 利之屬知情不知情各減監臨之官罪一等

 家人有犯亦減監臨家人罪一等

 問曰州縣鎮戍折衝府判官以上於所部緫

 為監臨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

 里正坊正既無官品於所部內有犯得作監

 臨之官以否

 荅曰有所請求及枉法不枉法律文皆稱監

 臨主司明為臨統案驗之人不限有品無品

 但職掌其事即名監臨主司其里正坊正職

 在驅催既無官品並不同監臨之例止從在

 官非監臨各減監臨之官罪一等

諸去官而受舊官屬士庻饋與若乞取借貸之

屬各減在官時三等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

 䟽議曰舊官屬謂前任所僚佐士庻謂舊所

 管部人受其饋送財物若乞取借貸之屬謂

 賣買假賃有剩利役使之類各減在官時三

 等並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其家口去訖受

 饋餉者律無罪名若賃乞索者從因官挾勢

 乞索之法

諸因官挾𫝑及豪強之人乞索者坐𧷢論減一

等將送者為從坐親故相與者勿論

 䟽議曰或有因官人之威挾恃形𫝑及郷閭

 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財物者累倍所乞之財

 坐𧷢論減一等將送者為從坐謂領豪右人

 等乞索雖不將領而歛財送者並為從坐若

 強乞索者加二等注云親故相與者勿論親

 謂本服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故

 謂素是通家或欽風若舊車馬不吝縞紵相

 貽之類者皆勿論

諸稱律令式不便於事者皆須申尚書省議定

奏聞若不申議輙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詣闕上

表者不坐

 䟽議曰稱律令及式條內有事不便於時者

 皆須辯明不便之狀具申尚書省集京官七

 品以上於都座議定以應改張之議奏聞若

 不申尚書省議輙即奏請改行者徒二年謂

 直述所見但奏改者即詣闕上表論律令及

 式不便於時者不坐若先違令式而後奏改

 者亦徒二年所違重者自從重斷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