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十四
故唐律疏議 卷第二十四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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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四〈鬬訟凢一十六條〉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
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告雖不合論〉
〈告之者反坐〉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
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
所誣罪一等
䟽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
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
罪一等假有告期親尊長盜上絹二十五疋
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㓜減所告罪
一等合徒二年半之類注云所犯雖不合論
謂期親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
疾犯罪雖不合論而卑㓜告之依法猶坐即
誣告期親尊長得罪重於二年徒者加所誣
罪三等假有誣告期親尊長一年半徒罪加
所誣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計加得重於
本罪即須加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謂告得
實徒一年半重於徒一年半者即減期親罪
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長三年徒減期親一等
處徒二年半告小功緦麻尊長雖得實同減
期親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減期親尊
長二等假有告三年徒雖實徒一年半之類
誣告重者謂誣告大功小功緦麻重者各加
所誣罪一等假有誣告大功尊長一年半徒
加所誣罪一等合徒二年誣告小功緦麻尊
長徒一年罪亦加所誣罪一等徒一年半之類
即非相容隱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
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準此〉
䟽議曰小功緦麻非相容隱被告之者不得
同於首原各依律科斷故云被告者論如律
若告謀反逆叛者謂期親尊長以下犯謀反
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雖論告不科其罪其
相侵犯謂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或侵奪財物
或毆打其身之類得自理訴非緣侵犯不得
別告餘事注云下條準此謂下條告緦麻以
上卑㓜雖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問曰告期親尊長竊盜三十疋依撿二十五
疋實五疋虛合得何罪
荅曰律雲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
罪法不等即以重法併滿輕法按尋此狀正
當累併之條將重併輕緫為三十疋減所告
罪一等便合處徒三年
諸告緦麻小功卑㓜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
逓減一等誣告重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
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凢人論
䟽議曰稱緦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
相隱既得減罪有過不合告言故雖得實合
杖八十告大功卑㓜減小功一等期親卑㓜
又減一等誣告重者謂誣告期親重於杖六
十者減所誣罪二等猶如誣告弟姪九十杖
罪合減所誣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以上
減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凢人論
仍得杖九十
問曰女君於妾依禮無服其有誣告得減罪
以否
荅曰律雲毆傷妻者減凢人二等死者以凢
人論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又條
誣告期親卑㓜減所誣罪二等其妻雖非卑
㓜義與期親卑㓜同夫若誣告妻須減所誣
罪二等妻誣告妾亦與夫誣告妻同
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者各
勿論
䟽議曰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者曾玄
婦妾亦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論其有告得實
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隱者俱同自首之法
諸子孫違犯敎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
〈違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敎令於事合冝即
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及供養有闕者
禮雲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類家道堪供而
故有闕者合徒二年故注云謂可從而違堪
供而闕設若敎令違法行即有愆家實貧窶
無由取給如此之類不合有罪皆須祖父母
父母告者乃坐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
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
一年誣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逓
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
減一等
䟽議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雖屬
於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
許論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絞罪無首從
注云被告者同首法謂其主雜犯死罪以下
部曲奴婢告之俱同為首之法奴婢獲罪主
得免科奴婢為主隱雖告準名例律相容隱
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
隱條無相隱字故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
者流不言裡數者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
親徒一年稱大功以下小功緦麻亦同此等
並謂告得實誣告重者謂所誣之罪重於徒
一年緦麻加凡人一等若誣告主緦麻親徒
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
徒二年半之類大功以下諸親犯有輕重應
計等級加者但重於徒一年皆準此加法即
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謂奴婢本無良狀而
妄訴良雲主壓充賤者合徒三年不同誣告
主者開其自理之路部曲減一等其主誣告
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
坐限
諸誣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
䟽議曰誣告本屬府主等加所誣罪二等者
謂誣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類若告除名
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虛亦準比徒法加罪其
有緦麻以上親任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自
依告親法若告尊長各從重論
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
〈以避己作者棄置懸之俱是〉
䟽議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潛投犯
狀以告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
注云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
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之於街衢或置之於
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投匿之坐假
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科非
是投匿所以科違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
期親卑㓜減凡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
下以凢人論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
法是大功相犯不合減一等二等他皆倣此
告緦麻以上親部曲奴即依減法
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將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
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輙上聞者徒
三年
䟽議曰匿名之書不合檢校得者即須焚之
以絶欺詭之路得書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
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處
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實亦不合坐若是書
不原事以後別有人論告還合得罪輙上聞
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書事或不測理
須聞奏不合燒除
問曰投匿名書告人謀反大逆或虛或實捉
獲所投之人未知若為科罪
荅曰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
送官者法處徒刑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姦欺
之路但反逆之徒釁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
死刑得書不可焚之故許送官聞奏狀旣是
實便須上請聽裁告若是虛理依誣告之法
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酷巳者聽
之
䟽議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為獄官酷巳者
得告自餘他罪並不得告發即流囚在道徒
囚在役身嬰枷鎻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
色不得告舉他事又準獄官令囚告密者禁
身領送即明知謀叛以上聽告餘凖律不得
告舉
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
逆叛子孫不孝及同居之內為人侵犯者餘並
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
䟽議曰老小及篤疾之軰犯法既得勿論唯
知謀反大逆謀叛子孫不孝及闕供養及同
居之內為人侵犯如此等事並聽告舉自餘
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發不合為受官司受
而為理者從被囚禁以下減所推罪三等假
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合杖八十之
類
問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別事其事與餘人連
坐官司合受以否
荅曰斷獄律雲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此既
首論身事非闗別告他人縱連傍人官司亦
合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諸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軍府
之官不得輙受其謀叛以上及盜者聽受即送
隨近官司若受經一日不送及越覽餘事者各
減本罪三等其謀叛以上有須掩捕者仍依正
條承告之法
䟽議曰犯罪未發皆許自新其有犯罪欲自
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但非軍府此外
曹局並是所在官司軍府之官謂諸衛以下
折衝府以上並是領兵曹司不許輙受首事
其謀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盜賊之輩並即須
追掩故聽於軍府陳首軍府受得即送隨近
官司其受首謀反逆叛者若有支黨必須追
掩不得過半日及首盜者受經一日不送隨
近州縣及越覽餘事者減本罪三等假有告
人脫戸合徒三年軍府受而為推者合徒一
年半之類其謀反逆叛為有支黨事須掩捕
仍依前條承告之法謂若滿半日不掩還同
知而不告之罪謂謀反大逆不告合死謀大
逆謀叛不告者流
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
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
䟽議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謂事應㑹赦始
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
依舊言告假有㑹赦監主自盜得免有人輙
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謂告徒一年𧷢罪者
監主自盜即合除名告者還依比徒之法科
罪官司違法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謂
若告赦前死罪前人雖復未決告者免死處
加役流官司受而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
稱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彈舉
者亦同受而為理之坐
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應改正徴〉
〈收及追見𧷢之類〉
䟽議曰事須追究者備在注文不用此律者
謂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䆒謂婚姻良賤赦
限外蔽匿謂違律為婚養奴為子之類雖㑹
赦須離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謂㑹赦應首及
改正徵収過限不首若經責簿帳不首不改
正徵収及應徵見𧷢謂盜詐之𧷢雖赦前未
發赦後捉獲正𧷢者是謂見𧷢之類合為追
徵
問曰準誣告條至死而前人未決聽減一等
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虛得減一
等又準官司入人罪若未決放聽減一等有
誣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為推得依此條減
罪以否
荅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官司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此是赦前之罪
並不許言告論實尚無減例誣告豈得減之
不至死者俱無減法至死者處加役流
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
違者笞五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減所告罪一等
即被殺被盜及水火損敗者亦不得稱疑雖虛
皆不反坐其軍府之官不得輙受告事辭牒若
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
䟽議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陳所
犯實狀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但違一事即
笞五十謂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
辭為推並凖所告之狀減罪一等即以受辭
者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處徒三年
之類即被殺被盜為害特甚或被人決水縱
火漂焚財物盜即不限強竊漂焚不問多少
告者皆須明注日月不合稱疑推問雖虛皆
不反坐若稱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雖受
理官司亦得免科其軍府之官亦謂諸衞及
折衝府等不得輙受告事辭牒告謀叛以上
及盜者依上條為受即送官司之法
諸為人作辭牒加増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
䟽議曰為人雇倩作辭牒加增告狀者笞五
十若加増其狀得罪重於笞五十者減誣告
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為人作辭牒增
狀至徒一年半便是剰誣半年減誣告一等
合杖九十之類若因雇倩受財得𧷢重者同
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坐𧷢之罪如𧷢重從
𧷢科𧷢輕者從減誣告一等法
即受僱誣告人罪者與自誣告同𧷢重者坐𧷢
論加二等雇者從敎令法若告得實坐𧷢論雇
者不坐
䟽議曰上文為人作辭牒雖復得物不雇誣
告因有加增得減誣告一等此文即受僱誣
告人罪者謂彼此同謀本共誣搆情規䧟害
故與自誣告罪同𧷢重者坐𧷢論加二等假
有得絹十疋受僱誣告人一年半徒坐𧷢論
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類雇者
從敎令法依下條敎令為從減受僱者一等
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實坐𧷢論謂受絹十疋
告得實事合徒一年之類雇者不坐以其得
實故得無罪
諸敎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者皆以告
者為首敎令為從
䟽議曰敎令人告事虛應反坐謂誣告人者
各反坐得實應賞謂告齎禁物度関及慱戱
盜賊之類令有賞文或告反逆臨時有加賞
者皆以告者為首敎令者為從
問曰律雲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敎令為
從未知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荅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元無等級旣為首
從之法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別作節
文約從杖一百之例假如敎人告杖一百罪
虛即告者為首合杖一百教令為從合杖九
十即從者十分減一應賞義亦準此假有輕
重不同並準十分為例
即敎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
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敎者論如律若敎人告子
孫者各減所告罪一等〈雖誣亦同〉
䟽議曰其有敎令人自告緦麻以上親或敎
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實及誣各減告者罪
一等其告緦麻以上親即尊者坐重卑者坐
輕部曲奴婢告主皆絞故云各減告者罪一
等被敎者論如律謂被敎告緦麻以上親及
告主各得本罪若敎人告子孫者告子孫本
旣無罪各減所告罪一等雖是死罪亦減死
處流注云雖誣亦同謂雖敎誣告亦減罪一
等既上條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之婦
妾及己之妾各勿論此條但云敎人告子孫
各減所告罪一等旣外孫以下亦準敎令告
子孫法減所告罪一等敎人部曲奴婢告主
期親以下雖無別理亦合有罪敎告主期親
及外祖父母者科不應為重敎告主大功以
下緦麻以上科不應為輕雖無正文比例為
允
諸邀車駕及撾登聞皷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
而不實者杖八十〈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䟽議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於衞闕
之下撾皷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
等如有不實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減
情狀有所隱避者從上書詐不以實論謂上
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十若其不實之中有
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即從上書詐
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毀傷者杖一百雖得實而自毀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䟽議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輙自毀
傷者皆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毀傷者
笞五十即親屬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
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為訴者與自訴同自
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訴罪同
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
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䟽議曰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
明文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
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訴者
亦無罪若應合為受謂非越訴依令聽理者
即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
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若越
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請狀
上訴不給狀科違令笞五十
即邀車駕及撾登聞皷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
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車駕訴而入部伍內杖六
十〈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
䟽議曰有人邀車駕及撾登聞皷若上表申
訴者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謂
不受一條杖六十四條杖七十十條杖一百
其邀車駕訴人輙入部伍內者杖六十注云
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依鹵簿令駕行導
駕者萬年縣令引次京兆尹緫有六引注云
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
此儀仗依本品若訴人入此儀仗中者杖六十
問曰有人於殿庭訴事或實或虛合科何罪
荅曰依令尚書省訴不得理者聽上表受表
𢘆有中書舍人給事中御史三司監受若不
於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訴是
名越訴不以實者依上條杖八十得實者不坐
諸強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
主司若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
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
杖一百官司不即檢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
日徒一年竊盜各減二等
䟽議曰強盜及以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
伍共相保伍者須告報主司者謂坊正村正
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單弱不能告者比伍為
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須速告主司當
告而不告謂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為告
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於所在官司一
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須計去官司逺近準
行程外為罪官司不即檢校謂隨近受告官
司不即檢校捕逐及與隨近州縣鎮戍府監
等相推或假以餘事辭託者一日徒一年若
是竊盜從同伍以下各減二等謀殺人已傷
及部曲奴婢比竊盜不告科之
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
罪三等紏彈之官減二等
䟽議曰監臨謂統攝之官主司謂掌領之事
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違犯
法令格式之事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假
有人犯徒一年不舉劾者得杖八十之類紏
彈之官唯減二等謂職當紏彈者其金吾當
檢校之處知有犯法不舉劾者亦同減罪人
罪二等
即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紏者死罪徒一
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婦女及
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論
䟽議曰即同伍保內謂依令伍家相保之內
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紏得徒一年知流罪不
紏杖一百知徒罪不紏杖七十犯百杖以下
保人不紏無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婦女及男
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雖知不紏亦皆勿論
雖是伍保之內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紏不
合科罪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