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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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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前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命令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九日行政院(64)台教字 0228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四日行政院(65)台忠授字第 47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80)台忠授字第 240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4.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一字第 0522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50000702A號令修正發布第 6、7、9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0556A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6389A號令修正發布第 1、4~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1000000187A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 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1000004392A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8、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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