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江南西道觀察使贈左散騎常侍太原王公墓誌銘
故江南西道觀察使贈左散騎常侍太原王公墓誌銘 作者:韓愈 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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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諱仲舒,字弘中。[1]少孤,奉其母居江南,遊學有名。貞元十年,以賢良方正拜左拾遺,改右補闕,禮部、考功、吏部三員外郎。貶連州司戶參軍,改夔州司馬,佐江陵使。改祠部員外郎,復除吏部員外郎。[2]遷職方郎中,知制誥。出為峽州刺史。[3]遷廬州,未至,丁母憂。服闋,改婺州、蘇州刺史。[4] 徵拜中書舍人,既至,謂人曰:「吾老,不樂與少年治文書。[5]得一道,有地六七郡,為之三年,貧可富,亂可治,身安功立,無愧於國家,可也。」日日語人,丞相聞問,語驗,即除江南西道觀察使,兼御史中丞。至則奏罷榷酒錢九千萬,以其利與民;[6]又罷軍吏官債五千萬,悉焚簿文書;[7]又出庫錢二千萬,以丐貧民遭旱不能供稅者;禁浮屠及老子為僧道士,[8]不得於吾界內,因山野立浮屠,老子象,[9]以其誑丐漁利,奪編人之產。[10]在官四年,數其蓄積,錢餘於庫,米餘於廩。朝廷選公卿於外,將徵以為左丞,[11]吏部已用薛尚書代之矣。[12]長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未命而薨,年六十二。天子為之罷朝,贈左散騎常侍。遠近相吊。以四年二月某日,葬於河南某縣先塋之側。
公之為拾遺,朝退,天子謂宰相曰:「第幾人非王某邪?」是時公方與陽城更疏論裴延齡詐妄,士大夫重之。為考功吏部郎也,下莫敢有欺犯之者;非其人,雖與同列,未嘗比數收拾;故遭讒,而貶。在制誥,[13]盡力直友人之屈,[14]不以權臣為意,又被讒而出。元和初,婺州大旱,人餓死,戶口亡十七八。[15]公居五年,完富如初。按劾群吏,奏其贓罪,州部清整,加賜金紫。其在蘇州,治稱第一。
公所至,輒先求人利害廢置所宜。[16]閉閣草奏,又具為科條,與人吏約,事備,[17]一旦張下,民無不抃叫喜悅。或初若小煩,旬歲皆稱其便。公所為文章,無世俗氣,其所樹立,殆不可學。
曾祖諱玄暕,比部員外郎。[18]祖諱景肅,丹陽太守。考諱政,[19]襄鄧等州防禦使,鄂州采訪使,贈工部尚書。[20]公先妣渤海李氏,贈渤海郡太君。[21]公娶其舅女,有子男七人:初、哲、貞、弘、泰、復、洄。初,進士及第;哲,文學俱善;其餘幼也。長女婿劉仁師,高陵令;次女婿李行修,尚書刑部員外郎。[22]銘曰:
氣銳而堅,又剛以嚴,哲人之常。[23]愛人盡己,不倦以止,乃吏之方。與其友處,順若婦女,何德之光?墓之有石,我最其跡,萬世人藏。[24]
註釋
[編輯]- ↑ 并州祈人。
- ↑ 或無復字。吏部員外下或無郎字。
- ↑ 峽州說已見前。
- ↑ 闋或作缺。改或作除。
- ↑ 樂或作宜。文書下或有事字。
- ↑ 千或作十。與民或作「丐貧民」。方云:「諸本以後語誤入。釀戶,非盡貧民。」今按:「丐貧民」一語,下文已有,不應再出。方本是也。但其說非是,除酒榷,蓋與民共之,使得自釀,非直以錢九千萬與釀戶也。
- ↑ 或無文字。
- ↑ 禁或作學。今按:作學非是,但下文自有「浮屠老子」字,此不應重出。且其文理,亦不明白,疑此自「浮」 至「為」六字,亦是衍文,去之則文理通暢矣。但無本可證,不敢刪耳,
- ↑ 界下或無內字,山或作出,立或作去,皆非是。
- ↑ 其字疑衍。編或作經。今按:以民為人,蓋避諱,當作民,乃是。下求人利害,與人吏約,放此。
- ↑ 或無以字。
- ↑ 長慶三年十一月,以尚書左丞薛放代仲舒,鎮江西。
- ↑ 在或作「及知」二字。
- ↑ 友人蓋楊憑。憑尹京兆日,御史中丞李夷簡劾憑江西奸贓,貶臨賀尉雲。屈一作冤。
- ↑ 或無口字。
- ↑ 利或作之。李云:古本無利字。《神道碑》:「周知俗之病」,亦無利字。今按:下文云:「廢置所宜」,則此句合有利字,古本偶皆脫漏。不足為據。
- ↑ 下或有悉字,或有復出事字。今按文勢,疑當有悉字,在備字上。
- ↑ 或無諱字,下同。
- ↑ 或作某。
- ↑ 工或作吏。
- ↑ 或無太字。
- ↑ 修或作循,或無郎字。
- ↑ 又或作文。哲或作若。皆非是。
- ↑ 之有或作中之。最或作撮,或作載。方云:《集韻》:「最,撮之省文。」今按:方說非也。《史》、《漢》《功臣傳》末,總計其功,皆以「最」字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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