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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印發「關於外僑學生進入我國高等學校學習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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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印發「關於外僑學生進入我國高等學校學習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63)教廳外密字第1819號
1963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
1989年8月7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公布廢止與自行失效規章及規章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宣布失效

各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公安廳(局)、僑務委員會(局),教育部直屬高校

在我國高等學校的學生中有一些外僑(包括在華的外國專家子女,下同)學生,今後,還將會有外僑學生要求進入我高等學校學習。為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關於外僑學生進入我國高等學校學習的暫行規定。」現將這—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不當之處,請即函告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時參考。

附件:  關於外僑學生進入我國高等學校學習的暫行規定


1964年1月13日


抄送: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外專局、各有關中央部門,各省、市、自治區外事辦公室。


關於外僑學生進入我國高等學校學習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進入我國高等學校學習的外僑學生(包括外國專家的子女,不包括留學生)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居住在我國的外籍僑民子女進入我國高等學校學習,應一律按照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考新生的規定,攜帶有關部門的介紹信,向高等學校招生機構申請報考。經審查政治、健康條件合格,考試成績合予錄取標準,始得接受入學。

二、絕密、機密專業和一些不便為外國人接觸和了解的專業,以及沿海(已在沿海居住或學習的外僑學生除外)、國防前線和國家規定的外籍人員不得進入的禁區所在地的學校,都不得接受外僑學生入學,已經接受的,應視情況適當調整。

三、外僑學生,不能享受留學生的待遇,個人所需的學習及生活費用自理。個別生活特殊困難者,可以申請助學金,但在審批時應從嚴掌握。

四、外僑學生必須尊重我國的教育方針、遵守校規。按照我國學校的教學計划進行學習。為了保密,某些不能與中國學生按照同一計劃、同一要求進行學習的課程和教學活動,可由學校另作安排。

五、對外僑學生應當加強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教育工作,在政治上要積極影響他們。在教學計劃內規定的政治課,外僑學生應當參加學習。外僑學生是否同中國學生一起聽課和討論,由學校酌情決定。

學校組織的時事政策報告,凡屬機密或對外不公布的,一律不吸收外僑學生參加。一般的時事政策報告,可視報告內容,決定是否吸收外僑學生參加。必要時,學校也可以單獨組織外僑學生舉行時事座談。

地方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報告會,是否吸收外僑學生參加,由主辦單位決定。

六、我國為國際、國內重大節日、紀念日和國際重大事件舉行的各種集會、遊行等活動,凡對外僑學生有教育意義的,或與他們有關的,均可本自願原則,組織他們參加。

凡屬我國內部的政治活動(如政治運動),一律不吸收外僑學生參加。

七、外僑學生在學習期間的生產實習,應在確保國家機密的原則下適當安排。非經有關領導部門特別批准,外僑學生不能參加涉及國家機密的研究和實驗,也不能派外僑學生到涉及到國家機密的單位和地區去進行生產實習和參觀訪問。凡是已經參加的,應調開。

八、參加民兵訓練是我國公民的義務,不應吸收外僑學生參加。外僑學生也不應和我國學生一樣去參加軍訓、野營或到軍隊駐地聯歡。

九、學生參加生產勞動的主要目的是改造思想,實現知識分子勞動化,外僑學生除應按照我國教育計劃規定的要求參加勞動外,不參加其他勞動鍛煉。外僑學生參加勞動的地點,應在確保國家機密的原則下,適當安排。

十、外僑學生畢業時,所作畢業論文和畢業設計的題目,應結合學生的專長由學校制定,防止泄密。

十一、外僑學生在我國學習期間系以外僑身份居留在我國,應按前政務院1951年11月28日頒發的「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定」和1954年8月11日人民日報所登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所公布的「外國僑民居留登記及居留証簽發暫行辦法」、「外國僑民放行暫行辦法」及「外國僑民出境暫行辦法」,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登記、簽領居留証,以及辦理放行、轉移地區或返國等登記手續。學校要積極予以協助,並進行督促檢查。

十二、外僑學生畢業後,不由國家統一分配他們的工作。如是外僑學生願意在我國工作的,學校可以商請當地公安、人事部門研究後介紹適當工作。

十三、外僑學生畢業(肄業)時,應按規定發給畢業(肄業)證書,外僑學生一般不參加學生鑑定,如本人要求參加時,亦可准許參加。但在政治思想方面對他們的要求應與我國學生有所區別。

外僑學生的檔案材料只供我有關部門內部參考,對外和對學生本人一概不講有檔案材料。

十四、各高等學校在處理外僑學生問題時,應請示當地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並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和外事部門取得密切聯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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