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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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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體藝〔2002〕12號
2002年7月4日
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通知

  現將《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標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準》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積極進行身體鍛煉的教育手段,是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標準,也是學生畢業的基本條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把《標準》的實施作為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宣傳、加強管理、認真施行。

  二、《標準》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的具體實施。因此,在實施《標準》的同時,原《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內容不再執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仍按照原《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辦法,向體育主管部門報送《標準》的達標數據。

  三、凡已實施《標準》的學校,《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停止執行。

  四、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準》的具體步驟

  •   (一)從2002年新學年開始,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3%左右的中小學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學校,小學從一、三、五年級開始,中學(中專)和高等學校從起始年級開始實施《標準》,以取得經驗。
  •   (二)從2003年新學年開始,各地實施《標準》的比例擴大到50%的中小學校和所有高等學校。
  •   (三)從2004年新學年開始,在各級各類學校全面實施《標準》。

  五、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的分步實施計劃,並於2002年9月1日前報教育部備案。

  六、教育部將於2003年開始,對各地實施《標準》的學校進行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七、各地、各學校在實施《標準》的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八、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本文及相關附件轉發各級各類高等學校(含部委屬學校)。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

  一、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的決定》提出的"學校教育要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體育工作"的精神,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成經常鍛煉身體的習慣,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體質健康水平,特制訂《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以下簡稱《標準》)。

  二、《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標準》從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等方面綜合評定學生的體質健康狀況,《標準》按百分制記分。

  四、《標準》根據學生的生長發育規律,將測試對象劃分為以下組別:小學一、二年級為一組,小學三、四年級為一組,小學五、六年級為一組;初中及以上年級每年級為一組,大學為一組。

  五、《標準》的測試項目

  •   (一)小學一、二年級測試項目為身高、體重、坐位體前屈三項。
  •   (二)小學三、四年級測試身高、體重、50米跑、立定跳遠四項。
  •   (三)小學五、六年級測試項目為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選測項目為三項:從台階試驗、50米×8往返跑中選測一項;從50米跑、立定跳遠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仰臥起坐中選測一項。
  •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級(含大學)測試項目為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選測項目為三項:從5 0米跑、立定跳遠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台階試驗、 1000米跑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台階試驗、800米跑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坐位體前屈、仰臥起坐和握力中選測一項。

  六、測試與評分標準

  《標準》中的選測項目由各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測試前隨機確定。考慮到城鄉的不同情況,《標準》中的台階試驗項目農村學校可選測相應項目,城市學校統一進行台 階試驗的測試。

  《標準》中的身體形態、身體機能和身體素質的測試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解讀》中的有關要求進行。《標準》的各項評分標準見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等級評定與登記

  各個測試項目的得分之和為《標準》的最後得分,根據最後得分評定等級:86分以上為優秀,76分-85分為良好,60分-75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每學年評定一次成績並記入《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片》,小學按照組別兩年評定一次,其他年級每學年評定一次。學生畢業年級的等級評定,按畢業當年的成績和其他學年平均成績(各占50%)之和評定。

  八、本《標準》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

  一、《標準》的實施工作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指導。《標準》由學校負責組織實施。各學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採集、匯總、上報《標準》的有關數據。

  二、本《標準》應在校長領導下,由教務處(科)、體育教研部(體育組)、校醫院(醫務室)、學生工作部、輔導 員(班主任)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標準》的測試應與學生的健康體檢有機結合,避免重複測試。各測試項目的成績,由體育教研室(體育組)匯總,並按照《標準》的要求評定成績、確定等級,記入《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在畢業時放入學生檔案。

  三、學生達到《標準》良好等級及以上者,方可評為三好學生、獲獎學金(高等學校);達到優秀成績者,方可獲獎學分(高等學校或實驗新高中課程標準的學校)。對《標準》測試成績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准予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則學年評定成績不及格。學生畢業時《標準》成績達到60分為及格,准予畢業;《標準》成績不及格者,高等學校按肄業處理。

  四、獎勵與降低分數的辦法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5分,不同項可累計加分:

  • 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鍛煉出勤率達到98%以上,並認真鍛煉者;
  • 獲等級運動員稱號者;
  • 參加校運動會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名次者;
  • 學生體育幹部在組織各項體育活動中,工作認真負責者。

  (二)對體育課、早操、課間操、課外體育鍛煉無故缺勤,一年累計超過應出勤次數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學年累計超過 1/3者,其《標準》成績應記為不及格,該學年《標準》成績最高記為59分。

  五、因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標準》的申請,經醫生證明,體育教研室(體育組)核准後,可以免予執行《標準》,所填表格(見附表7,略)存入學生檔案。

  六、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準》的情況,要認真檢查監督,定期抽查,並進行通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七、為使《標準》的實施更加科學、準確、簡便易行,各學校選用的測試器材必須是經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檢測達到測試要求的合格產品,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使用計算機,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

  八、各級各類學校在試行本《標準》時,《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即不再施行,與此同時,《標準》成績即作為《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達標成績。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意見。

  十、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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