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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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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的通知
教基〔2018〕5號
2018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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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規程]]》的通知

教基〔20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中小學圖書館(室)工作的指導,我們對2003年發布的《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修訂)》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18年5月28日


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圖書館(室)(以下簡稱圖書館)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建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升服務教育教學能力,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公辦、民辦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的圖書館。

第三條 圖書館是中小學校的文獻信息中心,是學校教育教學和教育科學研究的重要場所,是學校文化建設和課程資源建設的重要載體,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推動教師專業成長的重要平台,是基礎教育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也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圖書館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建立健全學校文獻信息和服務體系,協助教師開展教學教研活動,指導學生掌握檢索與利用文獻信息的知識與技能;組織學生閱讀活動,培養學生的閱讀興趣和閱讀習慣。

第二章 體制與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圖書館的規劃和管理,指導教育技術裝備機構和學校做好圖書館的建設、配備、管理、應用、培訓、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圖書館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館長負責制,由一名校級領導分管圖書館工作。有關圖書館工作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圖書館館長意見,最終由校長辦公會決定。

第七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閱讀指導機構,指導和協調全校閱讀活動的開展。

閱讀指導機構由一名校領導擔任負責人,成員由學校圖書館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鼓勵家長代表參加。

閱讀指導機構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制定學校閱讀計劃,組織閱讀活動的實施,反映師生意見和要求,向學校提出改進閱讀活動的建議。

第三章 圖書配備與館藏文獻信息建設

第八條 學校應根據發展目標,以師生需求為導向,統籌紙質資源、數字資源和其他載體資源,制定圖書配備與其他館藏文獻信息建設發展規劃。

第九條 圖書館藏書包括適合中小學生閱讀的各類圖書和報刊、供師生使用的工具書、教學參考書、教育教學理論書籍和應用型的專業書籍。民族地區中小學應當根據教育教學需要配備相應民族語言文字的文獻資源。接收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學校應當配備適合特殊學生閱讀的盲文圖書、大字本圖書和有聲讀物等。

第十條 圖書館藏書量不得低於《中小學圖書館(室)藏書量》(附表一)的規定標準。建立完善增新剔舊制度。圖書館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紙質圖書應當不少於一本。圖書複本量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

第十一條 圖書館應當建立和完善館藏資源採購、配備辦法,定期公告資源更新目錄,注重聽取師生意見,建立意見反饋機制,不斷提高資源質量和適宜性。定期開展清理審查,嚴禁盜版圖書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適合中小學生閱讀的出版物進入圖書館。

第十二條 圖書館應當把《中小學圖書館(室)藏書分類比例表》(附表二)和教育部指導編制的《全國中小學圖書館(室)推薦書目》作為中小學圖書館館藏建設的主要參考依據,合理配置紙質書刊。

第十三條 圖書館應當重視數字資源建設,依託區域數字圖書館和信息資源中心獲取數字圖書和電子期刊等。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推進區域數字圖書館和文獻信息資源中心建設,促進優質數字資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圖書館可參與學校的校本資源開發和建設。

第四章 圖書館與文獻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 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確保執行。

第十六條 圖書館應當建立書刊總括登錄和個別登錄兩種賬目。

第十七條 各類型文獻應當按照《中國圖書館分類法》進行分類。

第十八條 圖書著錄應當遵循《普通圖書著錄規則》;期刊著錄應當遵循《連續出版物著錄規則》,計算機編目應當遵循《中文圖書機讀目錄格式》。圖書館應當有明確的館藏圖書排架體系。

第十九條 圖書館應當對採集的文獻信息進行科學分類編目,建立完善的書目檢索系統,實現書名、著者、分類等多種途徑的檢索。

第二十條 圖書館應當以全開架借閱為主。以學校圖書館為中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走廊、教室等空間,創新書刊借閱方式,優化借閱管理,創建泛在閱讀環境。

第二十一條 圖書館應當納入學校信息化建設整體規劃,實行信息化、網絡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圖書館應當建設文獻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建立數據長期保存機制,妥善保護師生個人信息、借閱信息及其他隱私信息,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應當依據檔案管理規範,制定科學管理流程,妥善保存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圖書館應當建立完善的資產賬目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圖書館應當如實填報各類統計數據,做好統計數據的分析和保存。

第五章 應用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教學期間,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原則上不少於40小時。鼓勵課餘時間、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對師生有效開放。

第二十七條 圖書館應當做好閱覽、外借、宣傳推薦服務工作;開設新生入館教育、文獻信息檢索與利用、閱讀指導課等,鼓勵納入教學計劃;為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提供有效的文獻信息支撐;創新各類資源使用方式,積極創建書香校園,組織形式多樣的閱讀活動,促進全民閱讀工作;鼓勵開展圖書借閱數據分析,有針對性地改進學生閱讀。

第二十八條 圖書館應當加強館際交流,推動校際閱讀活動、校本資源和特色資源的合作與共享。

第二十九條 圖書館應當積極與本地公共圖書館,特別是少年兒童圖書館、高等學校圖書館開展館際合作,實現資源共享。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重視和加強鄉鎮中心學校圖書館建設,輻射周邊小規模學校。在確保校園安全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探索向家長、社區有序開放。

第三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圖書館開展紙質圖書和數字圖書資源的一體化編目和服務。

第六章 條件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 圖書館館舍建設應當納入學校建設總體規劃。有條件的中小學校設立獨立的圖書館舍。圖書館應當有採編、藏書、閱覽、教學、讀者活動等場所。

圖書館應當重視館內環境的綠化美化,具備良好的通風、換氣、採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蟲、保潔、安全等條件。接受殘疾生源的學校圖書館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及相關標識。

第三十二條 圖書館應當配備書架、閱覽桌椅、借閱台、報刊架、書櫃、計算機等必要的設施設備,並有計劃地配置文件櫃、陳列櫃、辦公桌椅、借還機、打印機、掃描儀、電子閱讀設備、複印設備、文獻保護設施設備、裝訂、安全監測等相關設備。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學生年齡使用需要。

第三十三條 圖書館應當設專職管理人員並保持穩定性。圖書館管理人員編制在本校教職工編制總數內合理確定。

圖書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圖書館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中學圖書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學圖書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條 圖書館專業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圖書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可設立中小學圖書館圖書資料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圖書館管理人員在調資晉級或評獎時,與學科教師同等對待,並按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圖書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或專業學術團體組織的專業培訓,並納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支持圖書館管理人員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三十六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圖書館建設、配備、管理、應用、培訓等所需經費,在經費預算和資金保障方面應當向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

圖書館應當積極配合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以各種方式支持、參與圖書館建設,依法組織捐贈,確保質量。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出版物採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定期組織開展中小學圖書館藏書質量和管理服務的督導評估,推動提高館藏文獻信息質量和服務效能。圖書館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學校和校長考核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圖書館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發布的《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同時廢止。

附表一

中小學圖書館(室)藏書量


完全中學
高級中學
初級中學
小學
人均藏書量(冊)

(按在校學生數)

40
45
35
25
報刊(種)
120
120
80
60
工具書、教學參考書(種)
250
250
180
120

附表二

中小學圖書館(室)藏書分類比例表


部類
分類比例
五大部類
22個基本部類
小學
中學
第一大類
A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1.50%
2%
第二大類
B哲學、宗教
1.50%
2%
第三大類
C社會科學總論
64%
54%
D政治法律
E軍事
F經濟
G
文化、科學
教育
體育
H語言、文字
I文學
J藝術
K歷史、地理
第四大類
N自然科學總論
28%
38%
O數理科學和化學
P天文學、地球科學
Q生物科學
R醫藥、衛生
S農業科學
T工業技術
U交通運輸
V航空、航天
X環境科學、安全科學
第五大類
Z綜合性圖書
5%
4%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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