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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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材〔2021〕2號
2021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材〔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規範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防止問題讀物進入中小學校園(含幼兒園),充分發揮課外讀物育人功能,我部制定了《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21年3月31日

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豐富學生閱讀內容,拓展閱讀活動,規範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防止問題讀物進入校園(含幼兒園),充分發揮課外讀物育人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課外讀物是指教材和教輔之外的、進入校園供中小學生閱讀的正式出版物(含數字出版產品)。

第三條  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進校園有關政策,明確推薦標準與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課外讀物進校園工作的全面指導與管理。地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把握課外讀物進校園情況,負責進校園課外讀物的監督檢查。中小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做好課外讀物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小學校課外讀物推薦工作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以下原則:

方向性。堅持育人為本,嚴把政治關,嚴格審視課外讀物價值取向,助力學生成為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的時代新人。

全面性。堅持「五育」並舉,着眼於學生全面發展,圍繞核心素養,緊密聯繫學生思想、學習、生活實際,滿足中小學生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等方面的閱讀需要,全面發展素質教育。

適宜性。符合中小學生認知發展水平,滿足不同學段學生學習需求和閱讀興趣。課外讀物應使用綠色印刷,適應青少年兒童視力保護需求。

多樣性。兼顧課外讀物的學科、體裁、題材、國別、風格、表現形式,貫通古今中外。

適度性。中小學校和教師根據教育教學需要推薦的課外讀物,要嚴格把關、控制數量。

第五條  進校園課外讀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主題鮮明。體現主旋律,引領新風尚,重點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傳承紅色基因,弘揚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科學精神,彰顯家國情懷、社會關愛、人格修養,開拓國際視野,涵養法治意識。

內容積極。選材積極向上,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新成就、科學技術新進展,以及人類文明優秀成果,具有較高人文、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價值。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可讀性強。文字優美,表達流暢,深入淺出,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趣味性。

啟智增慧。能夠激發學生的好奇心、想象力、創造力,增長知識見識,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增強綜合素質。

第六條  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或選用為中小學生課外讀物:

(一)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污衊、醜化黨和國家領導人、英模人物,戲說黨史、國史、軍史的;

(二)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有反華、辱華、丑華內容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五)存在違反宗教政策的內容,宣揚宗教教理、教義和教規的;

(六)存在違反民族政策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

(七)宣揚個人主義、新自由主義、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觀點,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傾向的;

(八)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傾向,格調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揚超自然力、神秘主義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賭博、毒品、引誘自殺、教唆犯罪等價值導向問題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存在科學性錯誤的;

(十一)存在違規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及不當鏈接,違規使用「教育部推薦」「新課標指定」等字樣的;

(十二)其他有違公序良俗、道德標準、法律法規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學校是進校園課外讀物推薦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本校課外讀物的遴選、審核工作。

第八條  進校園課外讀物原則上每學年推薦一次。推薦程序應包括初選、評議、確認、備案等環節。學校組織管理人員、任課教師和圖書館管理人員提出初選目錄;學科組負責審讀,對選自國家批准的推薦目錄中的讀物,重點評議適宜性,對其他讀物要按推薦原則、標準、要求全面把關,提出評議意見;學校組織專門小組負責審核把關,統籌數量種類,確認推薦結果,公示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欠發達地區規模較小的學校,可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推薦。

第九條  進校園課外讀物推薦目錄要向學生家長公開,堅持自願購買原則,禁止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課外讀物,學校不得組織統一購買。

對家長自主購買推薦目錄之外的課外讀物,學校要做好指導工作。

學校圖書館購買課外讀物按照《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加強其他渠道進校園課外讀物的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通過舉辦講座、培訓等活動銷售課外讀物。

學校要明確校園書店經營管理要求。校園書店要建立進校園讀物的審核機制,嚴格落實本辦法的原則、標準和要求。

學校要明確受捐贈課外讀物來源,由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把關,明確價值取向和適宜性把關要求。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要大力倡導學生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可設立讀書節、讀書角等,優化校園閱讀環境,推動書香校園建設。注重開展形式多樣的閱讀活動,提高學生閱讀興趣,培養良好閱讀習慣。發揮家長在學生課外閱讀中的積極作用,營造家校協同育人的良好氛圍。建立閱讀激勵機制,鼓勵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書香校園建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相關表彰獎勵中,學校要採用適當的形式表彰閱讀活動表現突出的師生。

第十二條  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學校要加強對學生攜帶進入校園讀物的管理,發現問題讀物應及時予以有效處置,消除不良影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進校園課外讀物推薦報備制度,暢通社會和群眾監督渠道。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進校園課外讀物的推薦情況開展抽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了解和把握課外讀物進校園情況,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督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課外讀物進校園有關情況納入督導範圍。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需要追究其他紀律或法律責任的,依紀依法移交相應主管部門處理。

(一)進校園課外讀物未按規定程序組織推薦的;

(二)進校園課外讀物不符合本辦法原則、標準、要求的;

(三)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課外讀物的;

(四)接受請託、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課外讀物推薦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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