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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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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職成〔2018〕4號
2018年4月2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

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職成〔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增強職業指導的針對性、實效性,我部制訂了《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一、充分認識做好職業指導工作的重要意義。職業指導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是職業學校的基礎性工作,是幫助引導學生樹立正確職業觀、就業觀和創業觀的重要途徑。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視,把職業指導擺在人才培養的重要位置,貫穿於教育教學全過程,不斷提高職業指導工作水平。

二、切實貫徹落實《規定》各項要求。《規定》是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職業指導工作的基本規範。各地各校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將《規定》納入中等職業學校校長、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讓廣大校長、教師充分了解和掌握《規定》的要求,深入開展職業指導工作,使職業指導服務於學校人才培養,服務於學生職業精神的培育,服務於學生職業生涯的可持續發展。

三、注意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當前,中等職業學校普遍開展了職業指導工作,具有較好的工作基礎,但仍存在職業指導針對性不強、師資比較薄弱等問題。各地各校在貫徹《規定》的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我部。

聯繫人: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盧昊

電話010-66097143 傳真:010-66020434

電子郵箱:zzxxc@moe.edu.cn

教育部

2018年4月20日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擴大優質職業教育資源供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職業指導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是職業學校的基礎性工作。在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職業指導工作,主要是通過學業輔導、職業指導教育、職業生涯諮詢、創新創業教育和就業服務等,培養學生規劃管理學業、職業生涯的意識和能力,培育學生的工匠精神和質量意識,為適應融入社會、就業創業和職業生涯可持續發展做好準備。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應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立德樹人、育人為本,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完善機制、整合資源,構建全方位職業指導工作體系,動員學校全員參與、全程服務,持續提升職業指導工作水平。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學生為本原則。通過開展生動活潑的教學與實踐活動,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引導學生參與體驗,激發職業興趣,增強職業認同,幫助學生形成職業生涯決策和規劃能力。

(二)循序漸進原則。堅持從經濟社會發展、學校辦學水平以及學生自身實際出發,遵循學生身心發展和職業生涯發展規律,循序漸進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指導。

(三)教育與服務相結合原則。面向全體學生開展職業生涯教育,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職業理想,學會職業選擇。根據學生個體差異,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指導服務,為學生就業、擇業、創業提供幫助,促進學生順利就業創業和可持續發展。

(四)協同推進原則。職業指導工作應貫穿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的全過程,融入課程教學、實訓實習、校企合作、校園文化活動和學生日常管理中,全員全程協同推進。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開展學業輔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幫助學生結合自身特點及專業,進行學業規劃與管理,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行為,培養學生終身學習的意識與能力。

第六條 開展職業指導教育。幫助學生認識自我,了解社會,了解專業和職業,增強職業意識,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和職業理想,增強學生提高職業素養的自覺性,培育職業精神;引導學生選擇職業、規劃職業,提高求職擇業過程中的抗挫折能力和職業轉換的適應能力,更好地適應和融入社會。

第七條 提供就業服務。幫助學生了解就業信息、就業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求職技巧,疏導求職心理,促進順利就業。鼓勵開展就業後的跟蹤指導。

第八條 開展職業生涯諮詢。通過面談或小組輔導,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諮詢輔導,滿足學生的個性化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面向社會開展職業生涯諮詢服務和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職業啟蒙教育。

第九條 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幫助學生學習創新創業知識,了解創新創業的途徑和方法,樹立創新創業意識,提高創新創業能力。

第三章 主要途徑

第十條 課程教學是職業指導的主渠道。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學生認知規律和身心特點,在開設應有的職業生涯規劃課程基礎上,採取必修、選修相結合的方式開設就業指導、創新創業等課程。持續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注重採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行動教學等,提高教學效果。

第十一條 實踐活動是職業指導的重要載體。中等職業學校可通過開展實訓實習以及組織學生參加校內外拓展活動、企業現場參觀培訓、觀摩人才招聘會等活動,強化學生的職業體驗,提升職業素養。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可通過職業心理傾向測評、創新創業能力測評、自我分析、角色扮演等個性化服務,幫助學生正確認識自我和社會,解決在擇業和成長中的問題。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主動加強與行業、企業的合作,提供有效就業信息。組織供需見面會等,幫助學生推薦實習和就業單位。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充分利用各種優質網絡資源,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職業指導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適合本地區需要的人才就業網絡平台,發布畢業生信息和社會人才需求信息,為學生就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四章 師資隊伍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在核定的編制內至少配備1名具有一定專業水準的專兼職教師從事職業指導。鼓勵選聘行業、企業優秀人員擔任兼職職業指導教師。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教師負責課程教學、活動組織、諮詢服務等,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了解學生的職業心理和職業認知情況,建立學生職業生涯檔案,跟蹤指導學生成長。

(二)根據學生職業認知水平,開展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指導、創新創業等課程教學。

(三)策劃和組織開展就業講座、供需見面會、職業訪談等活動。

(四)結合學生個性化需要,提供有針對性的諮詢服務或小組輔導。

(五)積極參加職業指導相關業務培訓、教研活動、企業實踐等,及時更新職業指導信息,提高職業指導的專業能力和教學科研水平。

(六)跟蹤調查畢業生就業狀況,做好總結分析反饋,為專業設置、招生、課程改革等提供合理化建議。

(七)配合做好其他職業指導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加強職業指導教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對職業指導教師的考核,注重過程性評價。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應建立專門工作機構,形成以專兼職職業指導教師為主體,班主任、思想政治課教師、學生管理人員等為輔助的職業指導工作體系。

第十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涉及教學管理、學生管理等工作領域,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學校應主動對接行業組織、企業、家長委員會等,協同推進職業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建立職業指導考核評價體系,定期開展職業指導工作評價,對在職業指導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予以相應激勵。

第二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建立畢業生就業統計公告制度,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畢業生就業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結合舉辦「職業教育活動周」等活動,積極展示優秀畢業生風采,廣泛宣傳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先進事跡,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

第六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經費保障,確保職業指導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四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職業指導教師、其他管理人員的職業指導業務培訓,將職業指導納入教師培訓的必修內容。

第二十五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人社、稅務、金融等部門,為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二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拓展和用足用好校內外職業指導場所、機構等資源。有條件的學校可建立學生創新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將職業指導信息化建設統籌納入學校整體信息化建設中,建立健全職業指導信息服務平台。

第二十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加強職業指導的教學科研工作,與相關專業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指導研究和課程建設,不斷提高職業指導工作專業化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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