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高函〔2019〕13號
2019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

訓練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高函〔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實施情況,我部制定了《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地各高校秉承「興趣驅動、自主實踐、重在過程」的原則,深化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教育部

2019年7月10日

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要求,深入推進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以下簡稱國創計劃)工作,深化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提高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造就創新創業生力軍,加強國創計劃的實施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創計劃是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中的優秀項目,是培養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重要舉措,是高校創新創業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國創計劃堅持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遵循「興趣驅動、自主實踐、重在過程」原則,旨在通過資助大學生參加項目式訓練,推動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改革,促進高校轉變教育思想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培養大學生獨立思考、善於質疑、勇於創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闖會創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需要的高水平創新創業人才。

第四條 國創計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戰略需求,重點支持直接面向大學生的內容新穎、目標明確、具有一定創造性和探索性、技術或商業模式有所創新的訓練和實踐項目。國創計劃實行項目式管理,分為創新訓練項目、創業訓練項目和創業實踐項目三類。

(一)創新訓練項目是本科生個人或團隊,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完成創新性研究項目設計、研究條件準備和項目實施、研究報告撰寫、成果(學術)交流等工作。

(二)創業訓練項目是本科生團隊,在導師指導下,團隊中每個學生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扮演一個或多個具體角色,完成商業計劃書編制、可行性研究、企業模擬運行、撰寫創業報告等工作。

(三)創業實踐項目是學生團隊,在學校導師和企業導師共同指導下,採用創新訓練項目或創新性實驗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新性產品或服務,以此為基礎開展創業實踐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是國創計劃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國創計劃實施的有關政策,編製發展規劃,發布相關信息。

(二)制定國創計劃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項目立項、結題驗收等工作,加強項目的規範化管理。

(三)制定國創計劃成效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實施情況評價。

(四)組建國創計劃專家組織,加強大學生創新創業工作研究,推進高校創新創業教育經驗交流。

(五)組織舉辦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學術交流和成果推介。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特點,指導、規範本區域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運行和管理,推動本區域高校加強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

(二)負責組織區域內高校國創計劃立項申報、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等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向教育部報送相關材料。

(三)負責區域內參與國創計劃高校交流合作、評估監管等工作。

第七條 高校是國創計劃實施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管理辦法,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教學研究與改革。

(二)負責國創計劃項目的組織管理,開展項目遴選推薦、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等工作。

(三)制定相關激勵措施,引導教師和學生參與國創計劃。

(四)為參與項目的學生提供技術、場地、實驗設備等條件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

(五)搭建項目交流平台,定期開展交流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交流經驗、展示成果、共享資源的機會。

(六)做好本校國創計劃年度總結和上報工作。

第三章 項目發布與立項

第八條 教育部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戰略需求,結合創新創業教育發展趨勢,確定重點資助領域,制定重點資助領域項目指南,引導國創計劃項目申請。

第九條 國創計劃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一)項目選題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鼓勵面向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理論和現實意義的選題,鼓勵直接來源於產業一線、科技前沿的選題。

(二)選題具有創新性或明顯創業教育效果。鼓勵開展具有一定創新性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應用研究課題,鼓勵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研究選題。

(三)選題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難度適中,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鼓勵支持學生大膽創新,包容失敗,營造良好創新創業教育文化。

(四)項目團隊成員原則上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讀學生,成員基本穩定,專業、能力結構較為合理。每位學生同一學年原則上只能參與一個項目。鼓勵跨學科、跨院系、跨專業的學生組成團隊。

(五)項目申請團隊應選擇具有較高學術造詣、較好創新性成果、熱心教書育人、關愛學生成長的教師作為導師,鼓勵企業人員參與指導或共同擔任導師。

(六)創新訓練項目和創業訓練項目獲得經費支持平均不低於2萬元/項,創業實踐項目獲得經費支持平均不低於10萬元/項。高校根據學科專業特點,確定項目資助額度標準。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國創計劃申報要求,符合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項目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高校評審遴選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 教育部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後發布立項通知。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高校應加強對國創計劃的管理,成立由校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國創計劃管理機構,確定主管部門。管理機構負責協調落實條件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國創計劃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要負責項目的整體推進,按照計劃開展工作,加強團隊建設和管理,加強與導師和管理人員的溝通聯繫,並組織好相關報告撰寫工作。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情況經學校有關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十四條 國創計劃經費應專款專用。學生要在相關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學校相關財務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國創計劃項目所在高校應建立國創計劃師生培養培訓機制,加強對國創計劃項目團隊成員和導師的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項目團隊積極參加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創新創業賽事和「青年紅色築夢之旅」等活動。

第十七條 推動國創項目不斷提高整體水平和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高校應充分發揮國創計劃引領示範作用,及時總結學生在項目中取得的成績,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支持高校通過舉辦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等方式加強國創計劃成員之間的學習交流。

第五章 項目結題與公布

第十八條 國創計劃項目完成後,均需進行結題驗收,履行必要的結項手續。

(一)國創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工作由所在學校組織。學校應組織校內外專家對國創計劃項目進行結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年度向教育部報送本區域高校國創計劃項目驗收結果,並組織開展項目抽查。

(三)教育部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的驗收結果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公布。

第十九條 國創計劃項目結題驗收結論的申訴。國創計劃項目團隊成員、導師,如對結題驗收結論有異議,可向高校有關部門提出。

第二十條 國創計劃項目結題信息公開對外服務。相關網站向公眾提供結題信息服務,助推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深入發展。

第六章 項目後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校對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團隊成員可根據實際貢獻給予學分認定,對導師給予相應工作量認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國創計劃年度進展報告制度。高校要按年度編制國創計劃項目進展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整體概況、教育教學改革探索、項目組織實施與管理、支持措施和實施成效等。年度報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創計劃項目執行較好的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請承辦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在國創計劃實施中,凡是屬於國家涉密範圍的,均按照相關保密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高校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