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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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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9〕3號
2019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9年/第29號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幼兒園責任督學

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關於「實行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的要求,教育部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研究制定了《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實施辦法,於2019年底前實現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經審批註冊的幼兒園(含民辦)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並及時將有關實施情況報教育部。

教育部

2019年6月10日


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幼兒園規範辦園行為,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註冊的幼兒園(含民辦)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幼兒園布局和規模等情況,原則上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兒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職責,在幼兒園大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條 教育督導部門按照《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學前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為責任督學。

第四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責任督學進行日常管理:

(一)對責任督學頒發督學證,實行登記管理。

(二)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入職後的責任督學進行定期集中培訓。

(三)對責任督學實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優秀責任督學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責任督學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指導幼兒園安全管理情況。

(二)監督指導幼兒園規範辦園情況。

(三)監督指導幼兒園師德師風建設情況。

(四)完成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 責任督學參照《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對幼兒園實施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

第七條 發生危及幼兒園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督促處理並報告上級督導部門。

第八條 幼兒園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積極配合責任督學入園督導,對反饋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兒園,教育督導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向有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對幼兒園主要負責人、舉辦者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幼兒園對督導結果有異議,可向教育督導部門反映。

第九條 教育督導部門每月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問題。教育行政、教育督導等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幼兒園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幼兒園評優評先方面,應當充分聽取責任督學意見。

第十條 教育行政或教育督導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將責任督學督導工作經費列入預算,為責任督學開展經常性督導工作提供經費、辦公場所和設備等保障,為責任督學兼職開展督導工作產生的交通、通訊、誤餐費用和承擔的督導任務提供工作補助(發放對象不含責任督學中的在職公務員),發放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生活水平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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