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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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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職成函〔2019〕5號
2019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

省(區、市)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職成函〔20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精神,充分調動各地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勵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教育部制定《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19年3月20日


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

激勵措施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為規範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激勵工作,充分調動各地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是指校企合作推進力度大、職業教育發展環境好、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具有引領和示範帶動作用的省(區、市)。

第三條 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激勵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安排,有序推進。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的遴選和激勵工作。

第五條 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評選對象為省級行政區(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上一年度已列入激勵名單的,原則上不參與本年度遴選。

第六條 遴選依據主要為上一年度工作情況,每年遴選原則上不超過5個,激勵期原則上為一年。

第七條 申報省(區、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職業教育的決策部署,同步制定完善適應區域發展需求的相關制度及實施辦法,明確省內任務分工和督查要點。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職業教育擺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創新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保障資金資源支持,營造職業教育良好發展氛圍。完成好上一年度中央交辦的重大任務。5年內建立完善省內職業教育跨部門協商(調)工作機制。

(二)大幅提升技術技能人才供給能力。落實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方向,適應經濟轉型升級和國民就業創業需要,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和育人機制改革,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職普比不斷提高,完成好高職擴招工作任務,優化學校和專業布局,區域內市、縣均能按照規定建立生均撥款制度,具備大規模培養技術技能人才能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積極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主動適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服務脫貧攻堅、「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鄉村振興戰略、製造強國建設等國家戰略,承接提高中高職發展水平、服務國家戰略相關任務,推動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參與職業教育東西協作行動計劃、職業教育「走出去」相關工作等。

(四)在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顯著。落實《關於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和《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等,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鮮明。深入學習借鑑德國「雙元制」等,推動校企協同育人,探索現代學徒制、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組織行業企業深度參與教材編寫和教學實施。激發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內生動力,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大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職業教育。

(五)對落實中央關於發展職業教育有關決策部署出現較大偏差,引發不良影響和重大輿情的省(區、市),酌情減分。

第八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開展本地區自評工作,有關材料經所在省(區、市)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同意後,向教育部提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

1.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自評表(附件1)由申報單位開展自評打分,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編制《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申報表》(附件2)。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公開數據為準。

第九條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薦行政部門、行業、企業和職業院校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和初選建議名單。教育部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擬入選省(區、市)名單。根據需要,可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第十條 擬入選省(區、市)名單在教育部網站(www.moe.gov.cn)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納入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名單,報國務院辦公廳批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遴選按照東中西部分區域進行打分排序。

第十二條 對入選省(區、市)給予如下激勵支持:

(一)優先納入國家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建設。在符合承擔試驗區建設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激勵對象優先納入試驗區建設。

(二)在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中予以傾斜支持。對激勵對象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學校和專業給予適當傾斜。

(三)在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中予以傾斜支持。對激勵對象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充足、符合條件的,適度增加投入。

(四)在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中予以傾斜支持。根據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激勵對象在相關因素中予以傾斜。

第十三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及時總結經驗,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自評表

   2.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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