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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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財〔2018〕13號
2018年9月4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財〔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規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經財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8年9月4日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規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質量提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思政專項資金)是由中央財政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門預算,用於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能力、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的資金。資金使用方向包括:面向全國高校開展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各項活動,實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具有全國影響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進模範、優秀典型的培育選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幹隊伍的國家級示範培訓;凝練推廣高校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營造積極健康校園文化的優秀經驗和做法;開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實踐探索、研討交流;鼓勵生產、創新、推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優秀案例、作品、成果,建設相關網絡育人平台和載體;維護高校安全穩定等。

第三條 思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正。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各項目管理辦法或經批准的工作方案,組織審核、評議遴選,確保各環節公正、透明。

2.專款專用。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將思政專項資金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使用範圍和標準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專款專用。

3.注重績效。項目依託單位應強化績效理念,加強可行性和科學性論證,合理確定預算需求,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程序與職責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制定思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具體分配方案,建立健全項目績效考評機制,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項目依託單位是思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思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教育部根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年度任務和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和三年支出規劃,並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報財政部審批。

第八條 在申報項目時,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根據項目類別和要求,按照項目實際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按年度編制項目預算、設定項目績效目標,並對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第九條 教育部應當按照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相關要求,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信用和問責制度。重點對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納入項目庫統一管理。

第十條 教育部向項目依託單位下達項目預算或支付項目資金時,項目依託單位為教育部所屬高校和直屬單位的,項目預算編制應細化到相關高校和直屬單位。各項目資金視情況可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付」的辦法。

第十一條 思政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思政專項資金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

研究項目資金是指用於培育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建設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創新發展中心、支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名師計劃,以及結合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所設委託項目的資金。

非研究項目資金指除研究項目資金以外用於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質量、建設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專門力量、建設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載體的資金。

管理資金是指教育部在推進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過程中組織、協調、評審、鑑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資金。

第十三條 研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間接經費和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參照《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應當按照批覆的預算使用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資金應當按照「厲行節約、規範高效」的原則管理,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規範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程序和方式,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第十四條 思政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支出管理制度。思政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將思政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據實編報財務決算,並附財務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資金收支明細賬,與項目結項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

第十八條 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後報送教育部,所剩資金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凡使用思政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均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加強思政專項資金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項目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已撥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思政專項資金實行全面績效管理,加強事前評估、事中監控和事後評價。教育部在開展項目預算評審時,應當對項目申請單位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作為是否納入項目庫和核定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年度終了,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開展績效自評,教育部定期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項目庫建設和預算安排相結合的機制,健全項目退出機制。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各項目依託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內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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