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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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教技〔2019〕3號
2019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教技〔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支撐高質量人才培養,我部對2015年2月印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9年11月7日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高等學校教師和科技工作者圍繞國家戰略需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世界科技前沿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動高等學校創新人才培養,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

第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在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並在創新人才培養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高等學校教師、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

第三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設立下列獎項:

(一)自然科學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青年科學獎。

第四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實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評審一次。

第六條 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獎勵管理、評審組織等工作。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科學技術司。

第七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每年提名項目的學科分布等具體情況,聘請相關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的專家組成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對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候選項目和候選人進行評審,提出一等獎、二等獎候選項目和青年科學獎候選人建議;

(二)根據一等獎候選項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獎候選項目建議;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八條 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相關領域、行業及部門專家擔任。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聘任制,每屆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進行換屆,每次換屆人數不低於總人數的1/3,原則上不得連任3屆以上。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特等獎候選項目和青年科學獎候選人建議;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一等獎、二等獎候選項目建議;

(三)對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獎勵委員會的審定結果報教育部批准。

第二章 評定條件

第九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候選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應為國內高校。青年科學獎候選人應為長期在國內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師。

第十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科學發現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指在學術上處於國際同類研究領先或者先進水平,並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貢獻;並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人必須是該項自然科學發現代表論著的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進行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的研究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或設備等條件,對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一般為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該項自然科學發現時的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技術發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構思有實質性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應用前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應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的技術發明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等,在獲得行政機關審批之後方可提名。

第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完成該項技術發明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是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二)在實施該項技術發明中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五條 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對該項技術發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實施該發明技術的單位,一般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該項技術發明時所在的單位。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或在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方面作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在技術上有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成熟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領先水平。

(二)經轉化,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成果經過2年以上的實施應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重要貢獻;

(三)在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技術實施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一般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該成果時所在的單位。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得作為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九條 青年科學獎授予已經取得突出原創性學術成果、具有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能力的青年學者。青年科學獎候選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在校青年教師,在國內高校連續工作3年以上,被提名當年未滿40周歲(至1月1日);

(二)長期從事科技創新,並取得了有較大影響的原創性成果;

(三)具備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良好的科學道德、紮實的學術素養和高尚的師德風尚;

(四)潛心研究工作,積極開展人才培養,具有獨立開展研究的能力與較強的科研發展潛力。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堅持科技貢獻為科技成果評價的主要依據,同時充分考慮科技成果在提高人才培養和教學質量,以及科學普及、師德風尚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對同時在教書育人或科學普及方面也作出貢獻的教師和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給予優先獎勵。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實行定標定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對於特別優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獎。青年科學獎不設等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310項。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由相關單位或專家按以下程序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名:

(一)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的各類成果,可由學校直接提名;

(二)地方高等學校的各類成果,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提名;

(三)三名及以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聯合提名。

第二十三條 青年科學獎候選人由以下單位或專家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名:

(一)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各學部;

(二)中國科協所屬的有關全國學會;

(三)有關高等學校校長;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三名及以上聯合提名)。

第二十四條 候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

(一)相關成果已獲得或正在申報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二)相關成果在知識產權歸屬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相關技術內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或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四)相關成果經評審未授獎且無實質性進展的。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獲獎項目完成人,獲獎後須間隔一定年份後方可作為提名項目的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候選項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六條 提名單位或專家應按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候選項目或候選人提名書,並提供真實、準確的證明材料,報送獎勵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提名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對候選項目和候選人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向獎勵委員會提出授獎建議。

第二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的授獎建議進行審定,作出授獎決議。

第三十條 獎勵委員會作出的授獎決議報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對獲獎個人和單位授獎,並頒發證書。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和結果等信息按程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方面的成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管理,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第四章 評定標準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際相關學術領域中具有引領作用、在國內外具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或具有顯著的應用前景,可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主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應用前景,可評為二等獎;

(三)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從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三個方面制定評定標準,分別為:

(一)技術開發: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很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應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國家安全: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對於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特別明顯的項目,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五條 青年科學獎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致力於科技前沿,獨立開展研究工作,創新能力強,學風嚴謹,作風紮實;

(二)取得重大原創性成果,產生了顯著的國際學術影響,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內同領域同齡人中學術水平居於前列;

(三)學術思想活躍,具有很好的學術發展前景;

(四)堅持立德樹人,積極開展人才培養,並取得顯著成績。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處理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候選項目和候選人如有異議,在規定的公示期內可向異議受理部門書面提出。逾期提出的異議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提名項目正式報送獎勵工作辦公室前提出的異議,由提名單位或專家處理。提名項目通過形式審查後提出的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提名單位或者提名專家共同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成果的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異議處理單位和人員對異議進行處理,不得推諉或延誤。

第三十九條 參加處理異議問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客觀公正,並嚴守秘密。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由教育部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等,並責成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 提名單位或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教育部視情節輕重予以公開通報、暫停或者取消提名資格等處理,並記錄不良信譽,責成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內部或公開通報、暫停或者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並記錄不良信譽。情節嚴重的,責成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三條 參與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責成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關注科學技術本身,不得以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印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教技發〔2015〕1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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