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石家莊東方美術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美術學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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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同意在石家莊東方美術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美術學院的通知
教發函[2011]95號
2011年4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將石家莊東方美術職業學院升格為河北美術學院的函》(冀政函〔2010〕120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五屆五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石家莊東方美術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美術學院,學校代碼為13075;同時,撤銷石家莊東方美術職業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河北美術學院章程》(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河北美術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5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置本科專業3個,即繪畫、藝術設計、動畫。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性人才,為河北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件:河北美術學院章程.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北美術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保證河北美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培養合格的應用型美術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第二章 學校名稱、校址和類別[編輯]

第三條 學校名稱:河北美術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地址:河北省新樂市伏羲大街

第五條 學校類別: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條 學院舉辦者為甄忠義先生。學院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

第七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回報。

第三章 辦學宗旨和定位[編輯]

第八條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立足河北、輻射周邊、面向全國,創新教育理念,努力構建現代教育平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既具有紮實理論基礎又有較強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美術類人才。

第四章 辦學層次、形式和規模[編輯]

第九條 辦學層次和形式:美術本科教育和專科教育並舉,以本科教育為主體。本科學制為4年,專科3年。在開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時,積極開展社會職業培訓。

辦學規模:根據辦學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在校生穩定在5000人左右。

第五章 學校學科門類[編輯]

第十條 河北美術學院按照「面向市場、社會適用」的原則,以美術學、藝術設計、影視動畫等學科門類為主體,根據市場需求,積極創造條件增設新專業。

第六章 管理體制[編輯]

第十一條 學院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院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院長、黨委成員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首屆理事會組成人員由舉辦者推薦,以後理事會組成人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理事會由7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由舉辦者或其委託人擔任,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理事長應指定一名理事會成員代行其職權;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黨委成員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選人由黨委推薦;教職工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選人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名單根據有關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間,理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一屆理事會任期屆滿根據本章程產生下屆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請假,但對理事會做出的重大決策須書面表達其意願。

第十三條 召開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決定事項少數服從多數。理事會形成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但有書面表達意願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權利: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副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審定學院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學院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 院長的聘任由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副院長由院長提名,學院理事會聘任。院長每屆任期原則上為4年,經理事會決定續聘,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本着精幹、高效的原則組建由院行政領導、院長辦公室主任等參加的院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委會)。院長主持院委會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執行理事會決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八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理事會、院委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理事會、院委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政府督導專員的監督和指導。

學院要充實黨務幹部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學院安全穩定的工作體系。

第二十條 學院設基層黨委,黨委起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共青團組織,團組織在黨委領導下發揮團結教育學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條 依法成立學院工會,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會工作。依法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

第七章 內部管理[編輯]

第二十三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院內部機構設置由院長提出設置方案,報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學院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處長、主任、館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系、教學部為學院二級組織,實行系、部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分別負責教師職務的評審、學位點申報與學生學位授予的審定、學院發展中重大教學科研問題的研究等。

第二十八條 學院根據需要,制定完善行政、教學、學生、後勤、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

第八章 教育教學管理[編輯]

第二十九條 學院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學院實行宏觀管理,強化系級主體管理,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三十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宣傳材料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後公布。學院法人對學院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院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二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 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先進的教學成果與經驗。

第三十四條 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創新和實踐能力培養。

第三十五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六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七條 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校歷,安排工作。

第九章 教職員工[編輯]

第三十八條 學院實行全員聘用制。

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院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打破傳統的教師職稱終身化模式,學院根據教職工本人表現和能力進行聘任,激發教師的工作積極性,並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

教職員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院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院工會的意見。

第十章 學生[編輯]

第四十一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學院實行學分制,學生修滿學分,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

學院實行學位制。經有關部門授權,學生水平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授予標準者,依據《國務院學位管理條例》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二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院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學生行為規範符合處罰規定的學生予以處理或處分。

學生對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一章 學院財產與財務管理[編輯]

第四十四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機構和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學院財務工作按照《會計法》及有關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合理使用經費,最大限度的發揮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 學院經費主要來源是舉辦者出資、學費收入、校產收入、社會捐贈、信用借貸,其他合法收入作為補充。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學院資產總值4.44億元,其中舉辦者累計注資2.65億元,學宿費收入2.7億元,銀行貸款3900萬元。學院自有土地550畝,校舍建築面積215964.41平方米等固定資產均已過戶到學院名下。

第四十六條 學院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七條 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政策和標準,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並予以公示的為準;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並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編輯]

第五十條 修改學院章程須經理事會討論,經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章 學院變更與終止[編輯]

第五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學院改變名稱、層次、類別、法人代表,應當報審批機關核准,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二條 學院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審批機關審批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五十四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回受教育者學費、住宿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學院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章 附 則[編輯]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河北美術學院成立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八條 學院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違背本章程。因違背本章程造成學院對外、對內負有責任時,各理事、院長有義務向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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