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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實施卓越教師培養計劃2.0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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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實施卓越教師培養計劃2.0的意見
教師〔2018〕13號
2018年9月17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實施卓越教師培養計劃2.0的意見

教師〔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決策部署,落實《教育部等5部門關於印發〈教師教育振興行動計劃〉(2018—2022年)的通知》(教師〔2018〕2號)工作要求,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的意見》,現就實施卓越教師培養計劃2.0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圍繞全面推進教育現代化的時代新要求,立足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時代新使命,堅定辦學方向,堅持服務需求,創新機制模式,深化協同育人,貫通職前職後,建設一流師範院校和一流師範專業,全面引領教師教育改革發展。通過實施卓越教師培養,在師範院校辦學特色上發揮排頭兵作用,在師範專業培養能力提升上發揮領頭雁作用,在師範人才培養上發揮風向標作用,培養造就一批教育情懷深厚、專業基礎紮實、勇於創新教學、善於綜合育人和具有終身學習發展能力的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中小學(含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下同)教師。

二、目標要求

經過五年左右的努力,辦好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教師教育院校和師範專業,師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顯著增強,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顯著更新,以師範生為中心的教育教學新形態基本形成,實踐教學質量顯著提高,協同培養機制基本健全,教師教育師資隊伍明顯優化,教師教育質量文化基本建立。到2035年,師範生的綜合素質、專業化水平和創新能力顯著提升,為培養造就數以百萬計的骨幹教師、數以十萬計的卓越教師、數以萬計的教育家型教師奠定堅實基礎。

三、改革任務和重要舉措

(一)全面開展師德養成教育。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教師的殷切希望和要求作為師範生師德教育的首要任務和重點內容,將「四有」好老師標準、四個「引路人」、四個「相統一」和「四個服務」等要求細化落實到教師培養全過程。加強師範特色校園、學院文化建設,着力培養「學高為師、身正為范」的卓越教師。通過實施導師制、書院制等形式,建立師生學習、生活和成長共同體,充分發揮導師在學生品德提升、學業進步和人生規劃方面的作用。通過開展實習支教、邀請名師名校長與師範生對話交流等形式,切實培養師範生的職業認同和社會責任感。通過組織經典誦讀、開設專門課程、組織專題講座等形式,推動師範生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髓,傳承中華師道,涵養教育情懷,做到知行合一。

(二)分類推進培養模式改革。適應五類教育發展需求,分類推進卓越中學、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培養改革。面向培養專業突出、底蘊深厚的卓越中學教師,重點探索本科和教育碩士研究生階段整體設計、分段考核、有機銜接的培養模式,積極支持高水平綜合大學參與。面向培養素養全面、專長發展的卓越小學教師,重點探索借鑑國際小學全科教師培養經驗、繼承我國養成教育傳統的培養模式。面向培養幼兒為本、擅長保教的卓越幼兒園教師,重點探索幼兒園教師融合培養模式,積極開展初中畢業起點五年制專科層次幼兒園教師培養。面向培養理實一體、德業雙修的卓越中職教師,重點探索校企合作「雙師型」教師培養模式,主動對接戰略新興產業發展需要,開展教育碩士(職業技術教育領域)研究生培養工作。面向培養富有愛心、具有複合型知識技能的卓越特教教師,重點探索師範院校特殊教育知識技能與學科教育教學融合培養、師範院校與醫學院校聯合培養模式。

(三)深化信息技術助推教育教學改革。推動人工智能、智慧學習環境等新技術與教師教育課程全方位融合,充分利用虛擬現實、增強現實和混合現實等,建設開發一批交互性、情境化的教師教育課程資源。及時吸收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最新成果,開設模塊化的教師教育課程,精選中小學教育教學和教師培訓優秀案例,建立短小實用的微視頻和結構化、能夠進行深度分析的課例庫。建設200門國家教師教育精品在線開放課程,推廣翻轉課堂、混合式教學等新型教學模式,形成線上教學與線下教學有機結合、深度融通的自主、合作、探究學習模式。創新在線學習學分管理、學籍管理、學業成績評價等制度,大力支持名師名課等優質資源共享。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對課程教學實施情況進行監測,有效診斷評價師範生學習狀況和教學質量,為教師、教學管理人員等進行教學決策、改善教學計劃、提高教學質量、保證教學效果提供參考依據。

(四)着力提高實踐教學質量。設置數量充足、內容豐富的實踐課程,建立健全貫穿培養全程的實踐教學體系,確保實踐教學前後銜接、階梯遞進,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全面落實高校教師與優秀中小學教師共同指導教育實踐的「雙導師制」,為師範生提供全方位、及時有效的實踐指導。推進師範專業教學實驗室、師範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教室和師範生自主研訓與考核數字化平台建設,強化師範生教學基本功和教學技能訓練與考核。建設教育實踐管理信息系統平台,推進教育實踐全過程管理,做到實習前有明確要求、實習中有監督指導、實習後有考核評價。遴選建設一批優質教育實踐和企業實踐基地,在師範生教育實踐和專業實踐、教師教育師資兼職任教等方面建立合作共贏長效機制。

(五)完善全方位協同培養機制。支持建設一批省級政府統籌,高等學校與中小學協同開展培養培訓、職前與職後相互銜接的教師教育改革實驗區,着力推進培養規模結構、培養目標、課程設置、資源建設、教學團隊、實踐基地、職後培訓、質量評價、管理機制等全流程協同育人。鼓勵支持高校之間交流合作,通過交換培養、教師互聘、課程互選、同步課堂、學分互認等方式,使師範生能夠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積極推動醫教聯合培養特教教師,高校與行業企業、中等職業學校聯合培養中職教師。大力支持高校開展教師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構建教師培養校內協同機制和協同文化,鼓勵有條件的高校依託現有資源組建實體化的教師教育學院,加強辦公空間與場所、設施與設備、人員與信息等資源的優化與整合,聚力教師教育資源,彰顯教師教育文化,促進教師培養、培訓、研究和服務一體化。

(六)建強優化教師教育師資隊伍。推動高校配足配優符合卓越教師培養需要的教師教育師資隊伍,在崗位聘用、績效工資分配等方面,對學科課程與教學論教師實行傾斜政策。加大學科課程與教學論博士生培養力度和教師教育師資國內訪學支持力度,通過組織集中培訓、校本教研、見習觀摩等,提高教師教育師資的專業化水平。加強教師教育學科建設,指導高校建立符合教師教育特點的教師考核評價機制,引導和推動教師教育師資特別是學科課程與教學論教師開展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研究。通過共建中小學名師名校長工作室、特級教師流動站、企業導師人才庫等,建設一支長期穩定、深度參與教師培養的兼職教師教育師資隊伍。指導推動各地開展高等學校與中小學師資互聘,建立健全高校與中小學等雙向交流長效機制。

(七)深化教師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境外高水平院校的交流與合作,共享優質教師教育資源,積極推進雙方聯合培養、學生互換、課程互選、學分互認。提高師範生赴境外觀摩學習比例,採取赴境外高校交流、赴境外中小學見習實習等多種形式,拓展師範生國際視野。積極參與國際教師教育創新研究,加大教師教育師資國外訪學支持力度,學習借鑑國際先進教育理念經驗,擴大中國教育的國際影響。

(八)構建追求卓越的質量保障體系。落實《普通高等學校師範類專業認證實施辦法》,構建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教師教育質量監測認證體系,分級分類開展師範類專業認證,全面保障、持續提升師範類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推動高校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等多種手段,建立完善基於證據的教師培養質量全程監控與持續改進機制和師範畢業生持續跟蹤反饋機制以及中小學、教育行政部門等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多元社會評價機制,定期對校內外的評價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並應用於教學,推動師範生培養質量的持續改進和提高,形成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

四、保障機制

(一)構建三級實施體系。教育部統籌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做好總體規劃。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省級「卓越教師培養計劃2.0」。各高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落實計劃2.0的具體實施方案,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

(二)加強政策支持。優先支持計劃實施高校學生參與國際合作交流、教師教育師資國內訪學和出國進修;對計劃實施高校適度增加教育碩士招生計劃,加強教師教育學科建設,完善學位授權點布局,教育碩士、教育博士授予單位及授權點向師範院校傾斜。推進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教師職業資格的有機銜接。將卓越教師培養實施情況特別是培養指導師範生情況作為高校教師考核評價和職稱晉升、中小學工作考核評價和特色評選、中小學教師評優和職稱晉升、中小學特級教師和學科帶頭人評選、名師名校長遴選培養的重要依據。

(三)加大經費保障。中央高校應統籌利用中央高校教育教學改革專項等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和其他各類資源,結合學校實際,支持計劃的實施。各省(區、市)加大經費投入力度,統籌地方財政高等教育、教師隊伍建設資金和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支持計劃實施高校。

(四)強化監督檢查。成立「卓越教師培養計劃2.0」專家委員會,負責計劃的指導、諮詢服務等工作。實行動態調整,專家組將通過查閱學校進展報告、實地調研等形式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完成培養任務、實施成效顯著的,予以相關傾斜支持;對檢查不合格的,取消「卓越教師培養計劃2.0」改革項目承擔資格。

教育部

2018年9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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