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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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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2月10日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
教學[2014]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自主招生試點高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現就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總體要求。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國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對現行統一高考招生錄取的一種補充。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要明晰試點定位,主要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突出問題導向,着力解決自主招生中存在的「掐尖」、「小高考」、影響中學教學秩序等問題。促進科學選才,尊重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通過科學有效途徑選拔特殊人才。維護公平公正,確保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要進一步完善招生程序,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形式,規範並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嚴格控制自主招生規模,2015年起自主招生考核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後進行。

  二、完善申請報名和審核程序。考生向試點高校提出申請,考生所在中學(單位)或原畢業中學、社會團體或專家個人等均可實名提供推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試點高校不得向中學分配推薦名額。考生所在中學(單位)或原畢業中學應依據考生學籍檔案、在校表現和高校要求,如實提供考生在高中階段德智體美各方面發展情況,包括高中階段課程修習情況和相關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社會公益活動情況、獲獎證書證明以及其他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的寫實性材料。試點高校要組織相關學科專家認真審核考生提交的申請材料,合理確定參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單。在保證生源質量的基礎上,向中西部地區、農村地區的申請考生適當傾斜。試點高校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意見的原則要求,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簡章,明確申請報名條件、審核辦法、考核時間等內容,報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三、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形式。試點高校考核要結合本校相關學科、專業特色及培養要求,確定相應的考核內容,重點考查考生的學科特長、創新潛質。考核由試點高校單獨組織,不得採用聯考方式或組織專門培訓。充分發揮學科專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學、有效、簡便、規範的考核方式。如需筆試,考試科目原則上一門、不超過兩門。考核過程須全程錄像,專家名單和面試順序由抽籤隨機確定,防止暗箱操作。對偏遠、貧困地區考生,試點高校要積極探索選派專家到當地開展考核、實行網絡遠程視頻面試等方式,為考生順利參加考試提供便利和幫助。

  四、規範錄取程序和要求。試點高校要根據本校自主招生簡章,由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專業及優惠分值。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審查考生投檔資格。入選考生高考成績總分錄取要求,原則上不應低於考生所在省(區、市)有關高校同批次同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對學科特長或創新潛質特別突出的個別優秀考生,經向社會公示後,由試點高校提出破格錄取申請,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核准後錄取。嚴格控制自主招生規模,現階段不擴大試點高校範圍和招生比例。

  五、自主招生考核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後進行。2015年起,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統一安排在高考結束後、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2月底前,試點高校發布年度自主招生簡章。3月底前,考生完成報名申請。4月底前,試點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審核,確定參加學校考核考生名單並進行公示。6月7日、8日,考生參加全國統一高考。6月10日至22日,試點高校完成考核,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名單、專業及優惠分值,並報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高考成績後,組織本省(區、市)有關考生單獨填報自主招生志願,原則上在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前完成自主招生錄取並進行公示。

  六、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完善教育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試點高校和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建立統一的自主招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報名、審核、公示各個環節監督管理。中學要公示所有經確認推薦的考生名單及相關材料。試點高校要將參加考核的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分別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上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七、嚴厲查處各類違規行為。試點高校不得發布未經教育部備案的自主招生簡章或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組織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不得參與社會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輔導活動;不得以各種形式偏離試點定位進行惡性生源競爭或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錄取時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計劃錄取,不得突破經公示的優惠分值錄取,不得更改經公示的入選專業錄取,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或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擅自擴大試點高校範圍或出台與國家招生政策相牴觸的招生辦法。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違反規定程序辦理錄取手續。有關中學等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相關部門、機構和學校建立考試錄取申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對違規違紀的部門、機構、學校、考生和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試點高校和有關中學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協同推進。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要為試點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建立試點高校動態管理機制和准入退出機制,確保自主招生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教育部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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