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重申保證高等教育質量,加強學歷文憑、學位證書管理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國家語委關於宣布失效一批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止。 |
教育部關於重申保證高等教育質量,加強學歷文憑、學位證書管理的通知 教學〔2001〕6號 2001年2月5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學位證書是受教育者的學業憑證。學歷文憑、學位證書的頒發是一項極為嚴肅的工作。但目前有少數高等教育單位,為經濟利益所驅動,降低標準亂發學歷文憑和學位證書,甚至用文憑和證書換取「贊助」、「捐資」。這不但敗壞了學風、校風,而且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玷污了高等教育的聲譽。對此,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門、高等教育單位特別是研究生培養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本着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以國家利益為重,以教育質量為重,進行一次認真檢查、清理工作,並進一步加強管理,嚴格按教育教學要求,規範文憑證書的頒發工作,以杜絕假的、名不符實的學歷文憑、學位證書產生。為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現就加強學歷文憑、學位證書管理的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辦學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學生。未按當年招生規定被錄取入校的學員,不能取得學籍。
二、具有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三、高等教育各層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質量為重,嚴禁以「贊助」、「捐資」形式降低要求,確保入學質量和畢業水平。
四、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為在職人員提高業務水平、更新知識的一種非學歷教育教學形式。高等教育單位舉辦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必須經其所在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同意登記備案;對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者,只能頒發「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證書」,不得冠以「碩士學位」、「畢業」等名稱。
五、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號)辦理。同等學力人員不得越級申請學位,即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申請碩士學位者,除必須通過學位授予單位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外,還必須通過國家組織的外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申請論文答辯通過後,方能授予碩士學位。
經國家批准舉辦的在職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等教育,參加學習者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的入學考試,課程學習合格和通過論文答辯者,方能被授予碩士學位。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將本通知轉發至在你地區的各高等學校及招收研究生的科研單位,督促本地區各高等教育單位依法辦學,切實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歷、學位教育制度的嚴肅性。
教育部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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