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9屆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9屆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教師廳〔2018〕8號
2018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9屆教育部直屬

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教師廳〔20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部屬師範大學: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75號,下稱《實施辦法》)要求,保證2019年畢業的部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學校任教,現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就業教育。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屬師範大學要認真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通過組織政策解讀宣講、一線優秀校長教師報告會、優秀公費師範生談體會等多種形式,引導動員廣大公費師範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成才觀,爭做「四有」好老師,在工作崗位上做好學生錘鍊品格、學習知識、創新思維、奉獻祖國的引路人。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發布就業教育與職業指導知識內容,開展生動有效的政策宣傳,營造支持公費師範生就業的良好氛圍。

二、改進就業服務。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在核定的中小學教師編制總額內,提前安排、準確核查接收公費師範生編制計劃,統籌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崗位需求,於2019年1月25日前將本省(區、市)公費師範生就業崗位需求信息通報給部屬師範大學,同時在相關網站或平台公開發布。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特別是通過手機信息、APP等途徑,及時公布、針對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做好公費師範生就業崗位選擇與中小學教師崗位需求的有效銜接。部屬師範大學要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方式,加大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溝通力度,採取多種方式為公費師範生提供就業支持和信息服務。

三、全部落實崗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持續組織公費師範生專場招聘活動,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辦法,保障符合就業條件的公費師範生全部落實任教學校併入編入崗,嚴禁「有編不補」。2019年5月底前,確保90%的公費師範生通過雙向選擇落實任教學校。2019年6月底仍未簽約的公費師範生,其檔案、戶口等遷轉至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到師資緊缺地區的中小學校任教,公費師範生離校前須全部落實任教學校。

四、規範跨省任教。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嚴格按照公費師範生跨省任教條件,規範執行跨省任教審核程序和手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與接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溝通確認,雙方一致同意後辦理跨省任教手續。公費師範生跨省任教後,由接收省份負責管理。公費師範生在服務期內申請跨省就業的,須報請歸口管理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按照國家和本省(區、市)公費師範生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公費師範生服務期滿跨省就業的,按照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調動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五、嚴格履約管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公費師範生的履約管理,確保公費師範生嚴格履行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無特殊原因應屆公費師範生畢業前一律不得解約。公費師範生因生病不適合從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經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及違約金,解除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重新改派就業;已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由培養學校取消學籍。加強就業信息統計報送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與部屬師範大學核實2019年畢業的公費師範生生源信息後,於2019年1月25日前將公費師範畢業生基本信息上傳至管理系統(http://sfs.ncss.org.cn/teacher/login),并从2019年2月起每月更新就业签约数据。

六、實行督查通報。各地各部屬師範大學要加強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和就業工作督查機制,確保公費師範生就業政策落到實處。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費師範生就業工作督查機制,適時檢查並向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對於公費師範生就業工作落實不力的地方,將酌情減少部屬師範大學在當地的招生計劃。

七、落實政策保障。各地、各有關中小學要切實制訂教師引進的激勵措施,完善待遇保障,吸引公費師範生回省任教、終身從教。在入編入崗、工資發放、待遇落實等方面完善保障,確保公費師範生順利就業、安心從教。各地要將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後的在職培訓納入國培計劃、省培計劃,加強公費師範生新入職培訓,崗位勝任能力培訓,持續支持公費師範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優惠等政策,為公費師範生到農村任教提供辦公場所、周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吸引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到農村中小學任教。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