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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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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16號
2021年11月8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項目鑑別管理,教育部制定了《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在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加快完善制度,加強專家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8日

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項目鑑別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校外培訓,適用本指南。

二、基本原則

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從嚴規範。深刻領會貫徹中央「雙減」精神要求,嚴格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實屬地行政管理責任,明晰界線、從嚴要求、規範程序,體現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堅持科學嚴謹。充分依靠專家力量,尊重學科規律和教學規律,綜合培訓項目的實際情況,立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出客觀、公正、獨立的專業鑑別意見,確保科學與嚴謹。

(三)堅持統籌協調。加強主管部門之間橫向配合、地區之間協同推進,堅持「一盤棋」,避免在實踐中出現「低洼區」「空白區」「矛盾區」。積極研究和應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創新,在實踐中完善制度和機制。

三、鑑別依據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範圍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3號)、中小學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等文件規定,結合校外培訓的實際情況,對培訓項目類別進行鑑別。主要從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評價方式等維度進行綜合考量,如符合以下特徵,即判定為學科類培訓項目。

(一)培訓目的:以學科知識與技能培訓為導向,主要為提升學科學習成績服務。

(二)培訓內容:主要涉及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學習內容。

(三)培訓方式:重在進行學科知識講解、聽說讀寫算等學科能力訓練,以預習、授課和鞏固練習等為主要過程,以教師(包括虛擬者、人工智能等)講授示範、互動等為主要形式。

(四)結果評價:對學生的評價側重甄別與選拔,以學習成績、考試結果等作為主要評價依據。

四、實施要求

(一)建立分級指導機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地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進行統籌規範,加強分級指導,對各地鑑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及時跟進指導、糾偏矯正,確保操作落實步調一致、不走偏、不走樣,避免出現同類培訓項目在不同地區給出差異鑑別結果。當出現較大爭議或難以鑑別時,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提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研究裁決。各地要認真總結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形成並更新典型案例資料庫,促進信息互通共享,推動一線鑑別工作更加準確、高效。

在其他主管部門開展非學科類培訓管理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可協助提供有關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意見,並對「學科類」鑑別有最終決定權。

(二)建立專家鑑別制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相應管理需要,組建專家組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無法直接判斷的培訓項目開展分類鑑別,作出鑑別決定。鑑別專家組應包括相關學科、課程、教學等方面專家,且相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未在培訓機構中任職或兼職、屬於非利益相關方。接受委託的專業機構,須按照規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專家隊伍開展鑑別工作。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專家組可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查看、課堂觀察、人員訪談等多種方式,綜合研判培訓目的、內容、方式、評價等具體情況,提出培訓項目屬於「學科類」或者「非學科類」的鑑別意見。鑑別工作不得受外界干擾,不得徇私舞弊,確保結論的真實、客觀、公正。

(三)強化機構行業自律。培訓機構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對開展的培訓項目類別進行自我研判、自評自查,自覺按照「學科類」或者「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不得隱形變異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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