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教學廳函〔2021〕31號 2021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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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教學廳函〔2021〕3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2021—2025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
為做好2021—2025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各項工作,建立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工作機制,特制定《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章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13日
第一條 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就指委)是由教育部組建,開展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專家組織,具有非常設機構性質。
第二條 就指委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堅持就業優先政策,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支持體系,廣泛匯聚市場化社會化就業創業資源,多渠道拓展就業空間,促進高校畢業生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第三條 就指委接受教育部委託,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研究、諮詢、指導、服務和評估等工作。具體任務如下:
(一)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研究和政策諮詢。對產業結構變化、就業市場需求、新就業形態、人才供給情況等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相關課題進行宏觀研究,研判國內外就業形勢,編寫發布高校畢業生就業供需研究報告,為大學生就業創業政策制定和相關行業單位人力資源發展提供諮詢建議。
(二)搭建就業創業供需對接平台。重點面向國家戰略需求共同開展就業教育引導,推動供需對接、校企合作、學職銜接,建立大學生就業實習見習基地和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組織供需雙方舉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中小微企業等專場招聘會。
(三)推動大學生職業生涯教育。研製相關學科專業大學生學業與職業指南,編寫大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教材,推進優質教學資源開放共享。
(四)推動大學生就業創業隊伍建設。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隊伍保障機制研究、能力培訓、學術研討等,推動學校與用人單位、學校與學校之間相關工作交流,參與遴選就業創業工作先進典型,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推廣。
(五)開展就業工作調查督查。協助教育部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調查、就業狀況跟蹤調查和專項督查,分層分類建立高校就業評價指標體系,健全畢業生就業狀況對高校招生、學科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的反饋聯動機制。
(六)承擔教育部委託的其他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就指委設主任委員1人,常務副主任委員1—2人。結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設立分行業就指委(簡稱行業就指委),根據專項業務設置若干專家組,分別設主任委員(組長)1人,副主任委員(副組長)若干人。
第五條 就指委秘書處設在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3人。各行業就指委結合實際建立組織體系,設立秘書處,經所在機構委員討論同意後,報全國就指委秘書處備案。專家組可參照執行。
第六條 凡符合委員基本條件、熱心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人選每年可通過個人申請或行業就指委(專家組)推薦,吸收為專家庫成員。表現優異的可按規定流程增補為委員。
第七條 就指委委員由機關、高校、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的專家構成,由教育部選聘,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八條 委員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能夠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擁護本章程,自願加入就指委。
(二)熟悉人力資源市場、行業產業發展或高等教育規律,熱心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能夠保證參與就指委工作時間。
(三)委員一般代表所在單位,在任期內若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的,應由繼任者遞補;在本單位調崗且工作內容仍與就業創業領域相關的則不受此影響。
第九條 委員權利:
(一)出席就指委會議,行使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就指委委員;
(三)參加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研究、諮詢、指導、服務和評估等活動;
(四)獲得就指委服務,依照規定查閱相關資料和數據;
(五)獲得人才供需對接信息、實現更高效供需匹配;
(六)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 委員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就指委決議,以嚴謹、科學、負責的態度,按時完成就指委安排的工作任務;
(二)廉潔自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得以就指委或委員身份從事任何商業活動以及影響公正的行為;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數據信息;
(四)所有成員使用就指委委員身份出版作品、申報項目等,須提前向所在就指委的秘書處報備,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自覺維護就指委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委員調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原則上不再聘任: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務處分的;
3. 利用就指委委員身份或影響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係人利益的;
4. 未履行委員職責,一個自然年內未參加就指委任何活動或連續兩年表現較差的;
5. 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或主動提出辭呈的。
(二)根據工作需要增補聘任新委員:
1. 增補的委員需符合委員選聘基本條件,一般從專家庫成員中遴選;
2. 增補的委員聘期至本屆就指委聘期屆滿止;
3. 增補工作由就指委秘書處負責。
第十二條 全國及行業就指委(專家組)主任委員職責:
(一)負責就指委建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召集並主持就指委會議,確定會議議題;
(三)組織起草就指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統籌各項工作推進;
(四)每年對委員工作情況作出評價(優良中差),並提出委員調整建議;
(五)指導秘書長開展工作;
(六)就指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職責,可委託常務副主任委員或一位副主任委員代為履行。
第十三條 全國及行業就指委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籌備就指委相關會議,組織落實相關任務;
(三)在主任委員指導下開展就指委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就指委全體委員會議制度。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參加。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機構設置、運行機制;
(四)改選新一屆就指委委員;
(五)決定就指委其他重大事宜。
大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建立就指委聯席會議制度。一般由就指委秘書長召集,就指委主任、副主任(含常務)委員以及行業就指委(專家組)主任委員參會,必要時可變動日程或召開擴大會。聯席會議職權有:
(一)研究推進重點工作;
(二)研究擬定就指委規劃、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等;
(三)進行委員屆中調整;
(四)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各行業就指委、專家組可參照實施。
第十六條 建立行業就指委(專家組)全體委員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研究行業發展動態,制定相關工作計劃,推進重點任務,討論需要全體委員議定的重要事項等。
第十七條 建立秘書長工作會議制度,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全國就指委秘書長召集,各行業就指委(專家組)秘書長參會。聽取行業就指委(專家組)本期重點工作安排,溝通推進需要協調解決的各類事項。
第十八條 各行業就指委、專家組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形成的重大行業標準、政策建議、分析報告等,組織開展的評比、培訓、掛牌等,須報請全國就指委秘書處同意後實施,相關進展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 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高等學校以及委員所在單位應通過多種途徑支持就指委工作。各行業就指委(專家組)主任委員所在單位應為就指委日常工作開展,提供適量經費和保障支撐。
就指委可以項目形式為行業就指委(專家組)提供一定經費。全國及行業就指委(專家組)可以接受社會各界贊助,但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公正履職。
第二十條 各行業就指委、專家組可依據本章程制訂工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就指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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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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