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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堅持正確導向促進高校高層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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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關于堅持正確導向

促進高校高層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動的通知
教人廳[2017]1號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25日

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指導和推進直屬高校人才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學校黨委對人才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和工作機制,及時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謀劃大局,把握方向,解決問題。根據辦學定位、發展目標,制定切合實際的人才發展規劃,統籌處理好培養和引進、當前和長遠、國家需要和學校發展之間的關係。切實提高內部治理水平,落實為人才鬆綁改革要求,努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待遇適當、無後顧之憂,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發展環境。不求急功近利,不求轟動效應,不求表面之功,注重於打基礎、利長遠,把握好引才目標任務、重點領域和優先次序。

  二、堅持正確的人才流動導向。高校高層次人才流動要服從服務於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從服務於西部大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人才競爭要有國際眼光,突出「高精尖缺」導向,注重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繼續加大對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西部、東北地區高校高層次人才發展傾斜力度。不鼓勵東部高校從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引進人才。

  三、科學合理統籌人才薪酬待遇。堅持激勵約束並重、精神物質激勵結合,建立與崗位職責要求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合理確定高層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善內部收入分配體系。完善職業年金等延期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與其履職年限、長期貢獻相匹配的機制,引導高層次人才長期穩定服務。高校之間不得片面依賴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不得簡單以「學術頭銜」「人才頭銜」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

  四、認真落實規範管理要求。人才引進須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程序規範、手續完備」原則,同時要加強審核論證,切實把好人才的政治關、學術關、師德師風關。國家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應模範遵守聘任合同,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變更工作單位。對「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等國家人才計劃申報中審核把關不嚴或出具虛假材料的高校,將進行通報批評並停止下一年度推薦資格。「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聘期內因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停發並追回獎金;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撤銷「長江學者」稱號,取消相關人才計劃和教學科研表彰獎勵參評資格。

  五、加強團結教育和引領服務。強化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引導高層次人才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正確認識義和利、群和己、成和敗、得和失。引導高層次人才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自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倡導並踐行靜心育人、潛心科研、淡泊名利、重諾守信的良好風尚。落實領導幹部聯繫服務專家制度,班子成員要帶頭聽取專家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密切思想感情聯繫。

  六、推進高校自律約束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專業組織作用,開展人才流動趨勢研究,建立人才信息平台,發布國家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相關信息,通過信息公開加強公眾監督。提倡高校間約定同一地區人才薪酬最高限額,合理引導高層次人才薪酬待遇。鼓勵高校建立協商溝通機制,探索建立人才成果合理共享機制,探索人才流動中對前期培養投入的補償機制,努力形成高校、人才各方共贏的良好局面。

  落實本通知情況請及時報我部。

教育部辦公廳

  2017年1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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