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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招生資質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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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招生資質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教職成廳〔2019〕2號
2019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

招生資質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教職成廳〔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貫徹實施《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辦好新時代職業教育,規範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和辦學行為,保障正常的招生秩序和辦學環境,決定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招生資質定期公布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期核查招生資質。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組織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招生資質核查工作,根據國家《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等,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核查細則。資質核查重點考察學校在招生、聯合培養、學籍管理、學生資助、實習等方面是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辦學經費、基礎建設、教師隊伍、實訓實習等主要辦學條件是否達到基本要求等。對藝術、體育、特殊教育等類別的中等職業學校,可根據其辦學實際情況和相關標準開展分類核查。

二、公布具備資質學校。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會公布行政區域內經核查合格、當年具備學歷教育招生資質(包括聯合招生資質)的中等職業學校名錄,具體包括:學校校名、機構代碼、學校性質(公辦、民辦)、主管部門、學校地址、招生專業、招生計劃、學習形式、學制、收費標準、聯繫電話、學校官網網址等。面向社會公布的年度具有學歷教育招生資質學校名錄同時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三、嚴格規範招生行為。對於經核查不具備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招生資質以及未經生源省與計劃招生省主管部門備案,開展跨省招生及聯合招生的學校,不得招收或聯合招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對辦學條件達不到標準要求或招生、實習、資助等方面存在違規行為的學校,主管部門應會同主辦者採取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各學校當年招生專業和辦學地址,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得在異地設立分校、辦學點,未經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不得招生。

四、加強辦學能力建設。要通過招生資質核查工作推動各地各校加強辦學條件建設、調整優化專業、規範辦學行為、提升管理水平。要建立招生資質核查與學校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掛鉤機制,對辦學行為規範、內涵特色鮮明,專業結構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緊密的學校,在安排分配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等各類專項資金和項目時予以重點傾斜。對連續三年以上未招收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的中等職業學校,應責令整改。在確保職業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勵具備相應師資、教學設施的學校,按照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的要求,發揮在實施「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技能培訓中的作用,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五、嚴格落實責任制度。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切實抓好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資質核查工作。要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管理服務平台,提供公平、公正、公開、有序的招生環境,指導督促中等職業學校做好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要堅持標準,嚴格落實責任,堅決克服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對違規辦學和違規招生的單位和個人,要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與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聯繫。

聯繫人及電話:盧昊,010-66097143;

電子郵箱:zzxxc@moe.edu.cn。

教育部辦公廳

2019年2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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