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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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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
教督廳函〔2018〕9號
2018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

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

教督廳函〔20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安全,有效預防性侵害學生違法犯罪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高檢建〔2018〕1號)的有關建議,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開展預防性侵安全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從性侵害學生案件中吸取教訓,把預防性侵害教育工作作為重中之重,通過課堂教學、講座、班會、主題活動、編發手冊、微博、微信、宣傳欄等多種形式開展性知識教育、預防性侵害教育。要通過案例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學生自護意識和自救能力。教育學生特別是女生提高警覺,離家時告知父母出行情況,儘量避免外出獨行;牢記父母電話和報警電話,掌握基本安全常識,主動遠離危險環境。要確保預防性侵害教育落實到每一位學生、每一位家長,重點對小學學生、留守學生、寄宿學生、鄉鎮農村學校學生及其家長加強宣傳教育。

二、切實加強教職員工隊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落實有關教師管理法規和制度要求,進一步完善教師准入制度,強化對擬招錄人員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聯合公安部門建立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落實對校長、教師和職工從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准入審查,堅決清理和杜絕不合格人員進入學校工作崗位,嚴禁聘用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人員擔任教職員工。要將師德教育、法治教育納入教職員工培訓內容及考核範圍。要加強對教職員工的品行考核,與當地公安、檢察機關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對於實施性騷擾、性侵害學生行為的教職員工,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規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關於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作為校園安全管理和學生保護第一責任人責任。要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特別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全面落實日常管理制度,重點加強寄宿制學校規範管理,從嚴管理女生宿舍。中小學(幼兒園)所有工作人員對性侵害案件或線索都有報警、報告的義務和責任,一旦發現學生遭受性侵害,學校、家長要立即報警並彼此相告,同時學校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四、不斷完善預防性侵協同機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共青團、婦聯、家庭、社會構建一體化的保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工作機制,做到安全監管全覆蓋。各地教育部門要與公安機關積極協作,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防止發生社會人員性侵害在校學生案件。各地教育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學生保護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防止媒體過度渲染報道性侵害學生案件。學校要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要通過開展家訪、召開家長會等方式,提醒家長切實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責任,特別是做好學生離校後的監管看護教育工作。家校雙方要及時掌握孩子情況,特別是發現孩子有異常表現時,雙方要及時溝通,採取應對措施。

五、持續強化學校安全督導檢查

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要求,以預防性侵害工作為重點,開展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督促、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發現的性侵害線索和苗頭要認真核實,及時依法處理。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學校落實安全工作職責的督導檢查,督促相關工作人員切實履行校園安全管理責任。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的地區,要採取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於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失職瀆職造成性侵害學生案件發生的,或者發現性侵害學生案件瞞報、謊報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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