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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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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廳函〔2020〕21號
2020年7月2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

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廳函〔202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教育部審核公布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主辦單位:

近年來,按照中央有關部署要求,教育部加大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以下簡稱競賽)規範管理力度,印發了《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教基廳〔2018〕9號),從2019年開始審核並公布競賽名單,嚴控競賽數量,切實減輕因競賽過多過濫給學生帶來的負擔,取得了積極成效。近期個別競賽組織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如評審不嚴格、涉嫌家長代勞等,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堅持素質教育導向,切實維護教育公平,進一步規範競賽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競賽評審。各競賽主辦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全面開展一次自查,對以往獲獎項目的真實性、獨創性進行覆核。在覆核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評審辦法、評審標準,健全異議處理機制、監督機制等,對申請參評的競賽項目嚴格把關,特別是加強資格能力審查,實施全程跟蹤,堅決避免參賽項目明顯不符合學生認知能力現象的發生,堅決防止由家長或其他人代勞等參賽造假行為。

二、嚴禁競賽違規收費。各競賽主辦單位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必須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盈利為目的。競賽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任何費用,堅決做到「零收費」;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培訓、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與一些公司掛鉤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

三、任何競賽獎項均不作為基礎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加分依據。各地要繼續嚴格落實義務教育(幼升小、小升初)免試就近入學政策,不得將任何競賽獎項作為升學依據。要嚴格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基二〔2016〕4號)要求,繼續對本地區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中考)加分項目進行清理和規範,嚴禁將各類競賽獲獎情況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中考)加分依據,相關特長和表現等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四、嚴肅查處違規競賽。教育部將進一步加強對審核通過的競賽的管理,嚴肅查處競賽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提醒仍不改正的,將從競賽名單中移除,並不再受理舉辦單位舉辦競賽的申請。各省(區、市)要加強對在省域內落地的全國性競賽的管理,一旦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要立即查處,並反饋教育部作進一步處理;同時,加強對省級競賽的管理,防止其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各地各學校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進一步完善師德違規問題報告機制,加強對師德問題查處的監督和指導能力。各地各學校一經發現教師或其他人員存在讓他人在未參加研究的成果上署名,代寫論文或者代為進行創作、研究,為子女或他人參加評獎提供條件或者支持等違反師德師風或學術不端的行為,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育部等七部門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教師〔2019〕10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要求,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堅決禁止違背學術誠信要求的行為。

六、嚴格管理中小學校組織參賽行為。各地要加強對競賽管理政策的宣傳,讓中小學師生和家長充分了解掌握全國和本省份競賽名單。嚴禁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名單之外的競賽活動。引導中小學師生和家長主動抵制名單外的違規競賽活動,發現線索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共同維護良好秩序。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7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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