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等六部門關於做好現有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由備案改為審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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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等六部門關於做好現有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由備案改為審批工作的通知
教監管廳〔2021〕2號
2021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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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等六部門關於做好現有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由備案改為審批工作的通知

教監管廳〔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網信辦、公安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文件),按照「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堅持依法依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線上機構實施審批,確保證照齊全、規範運營。堅持嚴格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辦學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線上方式從事有償性學科類培訓。堅持協同治理,加強部門協調分工,簡化工作程序。2021年底前完成對已備案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審批工作,並同步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在依法獲得辦學許可證及相關證照前,現有線上機構應暫停新的招生及收費行為。

二、實施審批制度

(一)審批登記機關

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明確線上機構審批設置基本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統一的設置要求,對線上機構實施審批,審批通過後發放辦學許可證,並在同級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分別登記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法人。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線上培訓機構,一律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二)特定審批對象

「雙減」文件印發前,按《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教基函〔2019〕8號)已備案的、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

(三)統一設置要求

1.基本條件。(1)辦公場所。必須在機構註冊地設立固定線下辦公場所。(2)線下實體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機構需在註冊地設置固定的線下實體培訓場所,並應符合當地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3)開辦資金。必須具備與培訓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實力。(4)名稱。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教育、民政、市場監管部門關於名稱審核的有關規定。(5)服務器。具備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務器,且服務器必須設置在中國內地。(6)人員。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境內居住;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7)網絡安全標準。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達到網絡安全保護三級(含)以上防護標準。(8)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教育APP)管理。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應當建立覆蓋個人信息收集、儲存、傳輸、使用等環節的數據保障機制,儲存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線上校外培訓APP,應通過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認證或合規審計。

2.培訓規定。(1)內容健康。所實施的培訓內容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不得包含淫穢、暴力、恐怖、賭博以及與學習無關的網絡遊戲等內容及鏈接等,不得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不得從事侵權盜版活動。(2)教學合規。要在培訓平台和課程界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培訓人員姓名、照片和教師資格等信息。課程難度及進度適宜,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且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與學生個體能力相適應;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不得引進國際課程、使用境外教材。(3)課時恰當。培訓時長應綜合考慮學生年齡及所處年級等因素合理設置,每節課持續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鐘,且直播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直播課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00。(4)平台可控。培訓機構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具備相應權限的內容審查賬號。校外線上培訓平台應當具備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且平台上的培訓內容及相關數據信息須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學的影像須留存至少6個月)。

3. 管理要求。(1)重視黨建。線上機構設置時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2)制定章程。線上機構設置時必須制定規範的章程,明確培訓宗旨、業務範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事項。(3)明確收退費管理。線上機構設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層面有關機構收退費管理及風險防控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收退費辦法,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對機構學雜費專用賬戶實施監管;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的線上機構必須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4)規範合同簽訂。線上機構設置時應同時提供擬採用的合同文本,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務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切實履行相關提醒和說明義務,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5)規範營銷宣傳。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進行營銷宣傳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雙減」文件要求。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根據以上統一設置要求細化審批工作細則,明確備案改審批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及相關事項。

三、許可證發放、證照申領及信息更新

(一)許可證發放。對於通過審批的線上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及時予以發放辦學許可證,並督促其進行相應的法人登記。對於首次未通過審批的機構,可限期給予其一次整改機會,整改到位後再次報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予以審批,取消原有備案登記,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未通過審批的線上機構名單和審批結果通知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取消相應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二)相關證照申領。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經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並進行相應法人登記後,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信息更新。線上機構在向相關部門申領並獲得相關證照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同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審批通過的線上機構信息通過相關平台及時更新。對於已審批通過的線上機構,如培訓內容、教學人員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提交變更內容及說明材料。

對於違法違規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的機構,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依法依規停止其線上培訓活動,並視情節作出相應處罰。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統籌校外線下和線上培訓規範治理工作,建立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協同工作機制,妥善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管理和監督制度。

(二)開展綜合執法。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組織校外線上培訓的綜合治理,公開投訴舉報方式,聯合相關部門現有執法隊伍開展網絡巡查和綜合執法;網信、公安、電信部門要做好違規培訓平台和應用軟件(含APP)的關停、下架等工作。

(三)強化問責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將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審批工作納入督查範疇,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嚴肅問責,確保工作按期完成。

(四)重視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改革精神、政策要點廣為人知、深入人心,形成良好工作氛圍和輿論環境。

教育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9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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