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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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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9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17日

中華民國 34 年 9 月 29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5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條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之籌組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研究題材之編擬解答與實驗事項。
  三、關於砥礪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教員進修通訊事項。
  四、關於輔導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教員福利事業之籌劃事項。

第二條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任,或就部員中派充之,並指定一人至三人為常務委員。

第三條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之,秉承常務委員處理會中日常事務。

第四條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設左列三組。
  第一組:辦理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之籌組通訊、督導、考核等事項。
  第二組:辦理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研究題材之編擬、解答、實驗等事項。
  第三組:辦理輔導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教員福利事業之籌劃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置組主任三人,薦派,幹事十六人,助理幹事五人,均委派,並得酌用雇員二人。

第六條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每年舉行全體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常務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第七條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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