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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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5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5月30日
1945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34年6月9日

中華民國 34 年 5 月 30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9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787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9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任務)

  教育部設國語推行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國語言文字整理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國語言文字標準書籍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本國語言文字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關於本國語言文字教學方法之實驗改進事項。
  五、關於統一中外譯名音讀標準之訂定事項。
  六、關於推行國語教育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關於國內不識字者及僑居國外人民語文教育之設計、實施及視導事項。
  八、關於邊彊地方施行語文教育之設計事項。
  九、其他關於語文教育事項。

第二條 (委員編制)

  國語推行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聘任之。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常務委員之設置)

  國語推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委員一人至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之。

第四條 (會議舉行期間)

  國語推行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席。

第五條 (組之人員編制)

  國語推行委員會得分組辦事,每組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任之。

第六條 (編輯設置)

  國語推行委員會置編輯二人,薦派;幹事、助理幹事各一人至三人,委派。
  國語推行委員會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第七條 (專家聘請)

  國語推行委員會於討論專門問題時,得聘請會外專家參加。

第八條 (委員俸給)

  國語推行委員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概為無給職。但舉行會議時,出席委員得由部酌送旅費。
  前項專任委員以三人為限。

第九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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