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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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
教發〔2021〕5號
2021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中央編辦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國資委 銀保監會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

教發〔20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編辦、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公安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編辦、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國資委,各銀保監局:

近年來,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准冒用「大學」「學院」名稱,並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造成社會公眾誤解,擾亂了教育秩序,產生了不良影響。為全面清理整頓「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規範名稱登記使用行為,牢牢堅守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審批設立,其名稱經批准方可使用。大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或備案;學院根據辦學層次、類型、法人性質等,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冠「大學」或「學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二、經審批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發起並依法設立的其他法人組織,在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時可以對應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其他組織機構在登記時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三、除經批准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並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其他組織機構不得在牌匾、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四、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已登記名稱中含有「大學」「學院」字樣的組織機構進行摸排清理,審批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配合。登記名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結合實際,通過組織機構申請變更、審批機關變更、登記機關依職權變更等方式進行規範。

五、對企業設立的、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範名稱使用行為,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舉辦機構屬於國有企業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規範;舉辦機構屬於銀行保險機構的,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規範;其他的由其舉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規範,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規範。

六、各級教育、機構編制、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本單位審批、登記的組織機構使用「大學」「學院」名稱行為的監管,督促其嚴格按照審批、登記名稱開展活動。省級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省域內相關部門的指導。

七、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社區學院,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學」「XX社區學院」等專有名稱。

八、本意見發布後,各地各相關部門應於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對逾期仍違規使用「大學」「學院」字樣開展活動的,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由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涉及虛假違法廣告或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並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部 中央編辦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國資委 銀保監會

2021年5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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