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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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財〔2018〕16號
2018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中國殘聯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

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財〔201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局)、殘聯,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扶貧辦(局)、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扶貧辦、殘聯,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現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逐步完善,經費投入大幅增加,學生資助規模不斷擴大,學生資助工作成效顯著,極大地促進了教育公平,為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脫貧攻堅目標如期實現提供了有力保障。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實現精準資助的前提,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基礎。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作為加強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任務,切實把好事做好、實事辦實。

二、認定對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意見中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各地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工作協同,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五、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各地、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認定申請表應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由省級相關部門、中央部屬高校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資助檔次。 學校可採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七、相關要求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

八、附則

各地、各中央部屬高校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同時廢止。

本意見由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聯負責解釋。

附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

教育部 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中國殘聯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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