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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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
教基函〔2019〕8號
2019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廣電總局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

培 訓 的 實 施 意 見

教基函〔2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廣播電視局、「掃黃打非」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網信辦、公安局、「掃黃打非」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部署,現就進一步規範面向中小學生、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的學科類校外線上培訓活動(以下簡稱校外線上培訓),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規範校外線上培訓是鞏固校外培訓治理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促進「互聯網+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着互聯網應用日益深入,校外培訓從線下向線上迅速發展,為中小學生提供了一定的多樣化、個性化教育服務。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培訓平台存在低俗有害信息及與學習無關的網絡遊戲等內容;有的培訓內容以應試為導向,超標超前,不符合教育規律;學科類培訓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缺乏基本教育教學能力;有的培訓預付費過高、合理退費難,用戶消費風險大。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校外線上培訓質量、增加了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和家庭經濟負擔,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規範。

(二)基本原則。堅持育人為本,推動校外線上培訓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斷提高培訓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堅持依法規範,依法依規對校外線上培訓進行監管,促進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加強行業自律、有序開展培訓業務;堅持協同治理,建立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採取「互聯網+監管」新模式,積極穩妥推進。

(三)工作目標。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對全國校外線上培訓及機構的備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國統一、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監管體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學監管、培訓有序開展、學生自主選擇的格局。

二、實施備案審查制度

(四)備案審查重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要求,結合線上培訓扁平化、覆蓋廣、規模大、變化快等特點,認真開展備案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減證便民」的原則,明確備案內容和要求,重點是對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培訓人員等進行備案。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備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訓機構的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等相關證照信息、建立黨組織情況的信息、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信息,互聯網平台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說明材料。學科類培訓內容備案材料主要包括:課程介紹、教學安排、招生簡章等,引進國外課程的要根據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學科類培訓人員備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師資格證明(其中,外籍人員提供學習和工作經歷、教學資質或教學能力說明)。

(五)備案審查流程。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在取得ICP備案(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的證明、等級測評報告後,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備案。已開展校外線上培訓的機構應當於2019年10月31日前提交相關材料,新成立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按照備案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和規定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予以備案並公示公布。具體備案細則由各省(區、市)制訂。

(六)備案變更流程。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培訓人員等備案內容產生變更時,及時提交變更內容說明和變更材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備案要求對提交的變更材料進行審查。

三、開展排查整改

(七)排查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網信、電信、公安、廣電、「掃黃打非」等部門制訂排查方案,組織對在本省(區、市)申請備案的校外線上培訓開展排查,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校外線上培訓機構應當積極開展自查,主動配合排查工作。

(八)排查及日常監管重點

1.內容健康。培訓內容要傳播正確價值觀,應當在思想性、科學性和適宜性等方面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要求,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得包含淫穢、暴力、恐怖、賭博以及與學習無關的網絡遊戲等內容及鏈接等,不得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不得從事侵權盜版活動。課程設置符合中小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認知能力,學科類課程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與學生個體能力相適應。培訓內容和培訓數據信息須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學的影像須留存至少6個月。

2.時長適宜。線上培訓應當根據學生年齡、年級合理設置課程培訓時長,每節課持續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鐘。直播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面向小學1-2年級的培訓不得留作業。面向境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直播類培訓活動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00。校外線上培訓平台應當具備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

3.師資合格。具有完善的招聘、審查、管理培訓人員的辦法,師資隊伍相對穩定,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在培訓平台和課程界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培訓人員姓名、照片和教師資格證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訓人員的學習、工作和教學經歷。

4.信息安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要求,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安全預警通報制度和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經培訓對象及其監護人同意後,對培訓對象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做好培訓對象信息和數據安全防護,防止泄露隱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訓對象信息。用戶行為日誌須留存1年以上。

5.經營規範。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在培訓平台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及退費辦法。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收取的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預付資金,預付資金只能用於教育培訓業務,不得用於其他投資,保障資金安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務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切實履行相關提醒和說明義務,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鼓勵建立第三方賬戶監管機制,保護用戶權益。

(九)限期整改。經排查發現問題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應當按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於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並重新提交相關材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對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進行查處,視情節暫停或停止培訓平台運營、下架培訓應用、關閉微信公眾號(小程序)、依法進行經濟處罰等。

四、健全監管機制

(十)強化綜合治理。探索「互聯網+監管」機制,改進監管技術手段,建立日常檢查抽查制度,建設全國校外線上培訓管理服務平台,為各地開展備案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教育部門牽頭組織校外線上培訓的綜合治理,公開投訴舉報方式,聯合相關部門現有執法隊伍開展綜合執法;網信、公安、電信部門要做好違規培訓平台、應用的關停、下架等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大對利用校外線上培訓活動傳播淫穢色情、網絡賭博等違法有害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校外培訓平台的網絡安全監管;廣電部門配合做好IPTV、互聯網電視等電視端違規校外線上培訓應用的處置工作;「掃黃打非」部門要協助查處含淫穢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校外線上培訓活動及侵權盜版、非法出版行為。

(十一)建立黑白名單。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列入白名單,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列入灰名單並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黑白名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利用全國校外線上培訓管理服務平台對外公布,及時更新。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校外線上培訓機構要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不得過度營銷、虛假宣傳、誇大培訓效果。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要嚴格按照與用戶簽訂的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收費和退費事宜,保障用戶合法權益。要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五、認真組織實施

(十三)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統籌校外線下和線上培訓規範治理工作,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建立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充分發揮電教、教研等部門和專家團隊的專業支撐保障作用。引導和推動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規範和自律。

(十四)加強公共服務。建設全國中小學生網絡學習平台。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搭建在線輔導免費服務平台,組織遴選優秀教師發揮自身教育特長和優勢,幫助解決學生學習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發展學生興趣和特長。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可以購買優質線上教育資源和服務。

(十五)強化問責考核。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廣電總局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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