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工作健全義務教育有保障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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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工作健全義務教育有保障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
教基〔2020〕5號
2020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國務院扶貧辦 中共中央統戰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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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工作

健全義務教育有保障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

教基〔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扶貧辦(局)、黨委統戰部、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健康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扶貧辦、黨委統戰部、發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

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隨着脫貧攻堅戰的深入實施,義務教育有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和顯著成績。但受思想觀念、自然條件等多種因素影響,一些地區防止學生輟學新增和反彈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抓好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的整改工作,歷史性地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工作,健全義務教育有保障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脫貧攻堅總體部署,對標對表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突出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加強資源統籌,堅持精準施策,聚焦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立足當前、着眼長遠,查漏補缺、攻堅克難,確保除身體原因不具備學習條件外,貧困家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失學輟學,確保2020年全國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5%,持續常態化開展控輟保學工作,形成義務教育有保障長效機制。

二、打好攻堅決戰

1.掛牌督戰重點地區。各地要以52個未摘帽縣為主戰場,以「三區三州」為決戰地,以控輟保學為主攻點,認真落實「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脫貧攻堅工作機制,從政策、資金、項目上繼續加大傾斜支持,組織精銳力量梳理問題、分工包片、強力幫扶、掛牌督戰,切實做好重點地區義務教育有保障攻堅工作。已脫貧摘帽和正在進行退出檢查的縣,要保持工作力度不減,確保打贏教育脫貧攻堅戰。

2.繼續加大勸返力度。各地要依託控輟保學工作檯賬,全面梳理已復學和仍輟學學生情況,一人一案制定工作方案,切實做好仍輟學學生勸返復學工作,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輟學學生今年秋季學期全部應返盡返。完善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制度,對身體具備學習條件的,要採取多種方式做好就學安置;對不具備學習條件的,經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可以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並按規定納入相關救助保障範圍。認真做好隨遷子女就學工作,戶籍所在地應掌握隨遷子女就學情況,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即其學籍所在地)輟學的,原則上由流入地負責組織勸返;輟學後跨省流動的,原流入地應書面通知戶籍所在地省份,由戶籍所在地會同新流入地做好勸返復學工作。對於少數經相關部門聯合勸返三次以上或經司法部門判決裁定、監護人已履行相應法定義務,但學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輟學學生,經縣級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核實同意,可以認定為達到「義務教育有保障」貧困退出條件,准許先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手續,並繼續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3.堅決防止因疫輟學。各地要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控輟保學工作,堅決防止因疫情影響造成新的輟學。開學前,縣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加強與家長及學生的溝通聯繫,及時掌握學生去向和身心狀況,督促做好復學準備,按開學時間返校複課。開學後,要對學生復學情況進行全面摸排,對未返校複課的學生,要及時聯繫溝通,掌握學生情況,確認為輟學的要納入工作檯賬管理,立即啟動勸返復學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點

1.切實解決因學習困難而輟學問題。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優化教學方式,幫助學生樹立學習信心,提高學習興趣,增強學習動力。要建立學有困難學生幫扶制度,精準分析學情,重視差異化教學和個別化指導,通過課後輔導服務、教師「一對一」幫扶、同學「手拉手」學習等方式,加大對學有困難學生的幫扶力度,特別是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和教育關愛,堅決防止因學習困難而輟學。各地要大力加強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學前兒童普通話教育,促進適齡兒童在接受義務教育前能聽懂、會說普通話,保障他們入學後能夠熟練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接受義務教育。各地各校要根據勸返復學學生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教學計劃,通過插班、單獨編班、普職融合、個別輔導等多種方式,切實做好教育安置工作,確保勸返復學學生留得住、學得好,堅決防止輟學反覆反彈。

2.切實解決因外出打工而輟學問題。各地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各種執法檢查活動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違法犯罪行為。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協作勸返機制,及時相互通報輟學學生外出打工信息。教育部門發現外出打工的未滿十六周歲輟學學生,要會同務工地教育部門做好勸返復學工作,並及時向務工地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由務工地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使用童工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將童工信息通報給當地教育部門,並由當地教育部門通報給其戶籍地教育部門。各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依法依規對允許子女輟學打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

3.切實解決因早婚早育而輟學問題。各地民政部門要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宣傳健康文明的婚姻觀念和早婚早育的危害性,引導適齡青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加大對未成年人違法婚姻的治理力度,堅決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現象。嚴禁利用傳統風俗、家族或宗教儀式為未成年人證明婚姻關係或變相鼓勵未成年人早婚早育;對造成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早婚早育的,各地要依法依規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各地應從實際出發,積極做好因早婚早育而輟學適齡兒童少年的勸返復學工作,給予特殊關懷,保障接受義務教育。

4.切實解決因信教而輟學問題。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各地要嚴格落實憲法和法律相關規定,嚴禁利用宗教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實施,堅決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因信教而輟學。各地統戰、宗教事務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宗教界的教育引導,積極宣傳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講清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重要意義,禁止強迫適齡兒童少年信仰宗教或者因信教而輟學,爭取宗教界的配合和支持。對於目前因信教而輟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各地教育部門要會同統戰、宗教事務等部門依法依規做好勸返復學工作,妥善安排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四、加強組織保障

1.健全聯控聯保責任機制。各地要將控輟保學工作作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務必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履行政府控輟保學法定職責,健全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家庭多方聯控聯保責任制,不斷完善「一縣一案」控輟保學工作方案,構建義務教育持續有保障的長效機制。要將控輟保學工作作為專項整治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重點內容,強化督導檢查和考核問責,確保中央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實處。認真總結控輟保學工作成果,積極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大力宣傳表彰先進事跡和先進典型,不斷營造良好氛圍。

2.健全定期專項行動機制。緊緊抓住招生入學關鍵環節,堅持控輟保學與招生入學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在每學期開學前後集中開展控輟保學專項行動,加大行政督促勸返復學力度,綜合運用感情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種方式做好勸返復學工作,防止輟學新增和反彈。加強中小學學籍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及時登記更新學生輟學復學信息;每年精準摸排輟學學生情況,完善與戶籍、扶貧數據比對制度,實現部門數據共享,實行控輟保學工作檯賬動態銷號管理。

3.健全應助盡助救助機制。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社會救助範圍。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依照有關規定將義務教育階段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學生全部納入生活補助範圍。深入實施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切實改善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對符合條件的勸返復學適齡兒童少年,要落實社會救助政策措施,保障必要的生活條件和教育條件,促進學生順利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4.健全依法控輟治理機制。各地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引導廣大群眾尊重和保護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堅決禁止各種違法違規導致的輟學現象。認真排查並嚴厲查處社會培訓機構以「國學班」「讀經班」「私塾」等形式替代義務教育的非法辦學行為。鼓勵各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完善運用法律手段做好勸返復學的工作舉措,切實提高依法控輟工作水平。

5.健全辦學條件保障機制。各地要統籌利用義務教育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大力改善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辦學條件,重點加強鄉鎮寄宿制學校和鄉村小規模學校建設,着力打造鄉村溫馨校園,切實做到基本消除大班額、全面消除超大班額,加快解決「大通鋪」。大力加強義務教育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統籌優化城鄉義務教育教師資源配置,要針對勸返復學後的教育教學實際需要,配足配齊學科教師,並不斷提高教師教育教學能力。進一步鞏固深化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工作,加大優質教育資源開發利用力度,服務農村學校開足開齊課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部 國務院扶貧辦 中共中央統戰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6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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