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行政複議決定書 (教復字〔2023〕5號)
← | 黃××對《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 教育部行政複議決定書 教復字〔2023〕5號 2023年2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黃××起訴教育部的行政起訴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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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行政複議決定書
教復字〔2023〕5號申訴人:黃××性別:女出生年月:××××年1月
住 址:清華大學×××××
被申請人:清華大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09號
法定代表人:劉宇輝職務:主任
第三人:清華大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
法定代表人:王希勤職務:校長
申訴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北京市教育委員會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京教法申字〔2022〕15號《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並責令被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重新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第三人清華大學作出的《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認定處分的依據存在錯誤,作出及維持處分決定的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序,處分決定理應被撤銷。可被申請人在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的過程當中,未能正確審查處分決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未能正確履行其作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致使其錯誤地維持了處分決定,並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答覆意見書應被依法撤銷。1.答覆意見書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並不具有違紀行為。第三人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前提,是其認定申請人具有「散發宣傳品」「謾罵他人」的違紀行為,被申請人在答覆意見書當中也作出了相同的事實認定,但實際上,申請人並不具有前述違紀行為。(1)申請人並未散發過宣傳品,申請人所放置的彩虹旗也並不屬於宣傳品。(2)彩虹旗本身並不是非法物品,即使考慮到彩虹旗屬於代表特定群體的象徵,其本身依然不具備非法性。(3)申請人從未就案涉事件謾罵過他人。第三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並不具有違紀行為,被申請人又進一步維持了第三人對於事實的錯誤認定,故答覆意見書同屬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2.第三人適用依據錯誤,被申請人未能糾正第三人對校規的錯誤適用,答覆意見書缺乏法律正當性。申請人的行為並沒有達到《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九款所規定的處分條件,依規不應作出處分,第三人所作出的處分決定缺乏法律正當性。而被申請人在對處分決定進行審查的過程當中,自然也應當對第三人適用校規的過程進行審查,而正如申請人所指出的,第三人適用校規錯誤,處分決定缺乏法律正當性,在此情形下,被申請人未能依法糾正第三人對於校規的錯誤適用,故答覆意見書亦缺乏法律正當性。3.處分決定的作出及維持,不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請人未能正確審查處分決定的程序正當性。(1)擬處分告知書與處分決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處分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處分告知書應當包含「擬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了處分決定書應當包含「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此外,《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亦規定,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但在清學擬處〔2022〕67號擬處分告知書與清學處〔2022〕73號處分決定當中,只載明了主要事實,並未依規載明擬作出處分的證據。因此,申請人認為第三人所作出的擬處分告知書與處分決定均不符合相關法規及校規的要求。在擬處分告知書中,第三人僅用文字陳述擬處分的「事實」之一為申請人「5月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等平台上謾罵他人」。然而,第三人並未具體告知「多次」是指幾次,也未告知涉及幾條微信朋友圈,涉及哪些公眾號文章,涉及哪些其他平台,哪些文字屬於謾罵,他人又是何人……按《處分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這些本應在擬處分告知書以載明證據的方式予以告知。同樣的問題,在處分決定當中也依然存在。在本次處分中,第三人雖然在作出擬處分告知書與處分決定之前,向申請人搜集了一些證據,並要求申請人進行簽字確認,但在擬處分告知書與處分決定中,卻未依規載明處分依據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根本無法有針對性地進行陳述和申辯,實質上也就等同於剝奪了申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答覆意見書亦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在答覆意見書當中,也存在着與擬處分告知書及處分決定相類似的問題,對於被申請人所認定的相關案件事實,其依然沒有相關的證據予以支撐,致使申請人依舊不明白自己所遭受的處分決定為何會被維持。被申請人明知第三人違反了法定程序而不予以糾正,則其行為本身也同時違反了程序正當性的要求;同時被申請人在作出答覆意見書的過程當中本身也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及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地方,答覆意見書並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應予撤銷。(3)第三人拒不為處分決定進行釋法說理。就對申請人進行處分的事項,至今第三人共出具了三份文書,分別為擬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以及複查結論書。在這三份文書當中,第三人從未就處分結論的形成過程進行任何的說理或論證——在擬處分告知書與處分決定當中,第三人只是簡單陳述了其單方面所認定的申請人違紀事實,同時直接羅列了其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校規條文,進而直接得出「嚴重警告」的處分結論。在此過程中,第三人並未對其認定違紀事實的過程進行任何論證,其始終未說明到底是依據哪些證據得出了申請人具有違紀行為的結論。同時,第三人亦未對相關校規的適用過程進行明確的說理,相關校規到底具有哪些構成要件?申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些校規所規定的要件事實?對於這些問題,第三人從未進行過任何說明,致使申請人根本不了解自己被處分的緣由;而在複查結論書當中,第三人則更為過分,其直接拋下一個簡單粗暴的維持結論,對於作出維持決定的思維過程,其未進行任何說明,對於申請人所提交的數千字的《申訴申請書》,第三人完全視若無睹、拒不進行任何回應,對於申請人所提出的各項質疑,第三人也始終不予理睬。4.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校規條款不具備基本的合法性。《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規定:「有下列擾亂學校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如下:(九)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依據前述條款,所處分的申請人的行為即「未經批准在校內超市內擅自散發宣傳品(即彩虹旗)」。相關校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是第三人處分行為正當性的基礎,若作出處分所依據的校規本身就缺乏合法性,那麼處分行為的正當性也將蕩然無存。申請人已經指出,案涉處分決定所依據的《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缺乏上位法依據,其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擅自增加了對內部成員的義務,並涉嫌侵犯憲法賦予學生的基本權利,故其不具備基本的合法性,第三人不應在本次處分中援引該條款,該款規定本就不應當存在。在此,申請人希望在行政複議過程當中,教育部能夠對相關校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同時,第三人作為教育部的直屬高校,申請人在此亦建議教育部督促第三人儘快對該款規定依法進行刪改訂正。5.即使申請人的行為存在不妥之處,對申請人的處分也過重,有違比例原則。(1)對申請人採取嚴重警告的處分,違反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過罰相當的原則。申請人在桌子上放置彩虹旗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本就不應受到任何人的干涉,更不應因此受到任何懲罰,故第三人對申請人進行處分的行為,違反了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2)即便申請人的行為存在不妥之處,其行為及影響極為輕微,也不應對申請人動輒使用過重的處分。第三人對申請人進行「嚴重警告」處分的行為,明顯有違比例原則的精神,而被申請人又進一步維持了第三人錯誤的處分行為,故被申請人所作出的答覆意見書應被依法糾正。綜上所述,第三人的處分決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處分決定作出及維持的過程有違基本的法治精神及程序正義,被申請人未能正確審查處分決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最終錯誤地維持了處分決定,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請人特請求教育部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京教法申字〔2022〕15號《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並責令被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重新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1.申請人和輔導員的微信聊天截圖;2.清學擬處〔2022〕67號《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3.清學處〔2022〕73號《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4.《申訴申請書》;5.清學申字〔2022〕03號《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6.《學生申訴申請書》;7.京教法申字〔2022〕15號《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等。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作出的《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申請人黃××因清華大學對其作出嚴重警告處分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訴,被申請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答覆。但被申請人作出的學生申訴答覆並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未侵犯其受教育權利,因此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請求對其複議申請予以駁回。2.被申請人作出的《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合法。申請人於2022年8月2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學生申訴申請書,被申請人同日向清華大學發出《學生申訴提出答覆通知書》(京教通字〔2022〕34號),清華大學於9月5日作出答覆意見,並提供當初作出嚴重警告處分的證據依據材料。被申請人於9月13日與黃××進行了談話,聽取其意見。被申請人經調查查明,申請人黃××系清華大學××××學院××××本科生,於2022年5月14日下午15:40左右,與×××、李××同學在校內綜合服務樓超市未經批准擅自放置彩虹旗約10面,並留言註明「請自取~#PRIDE」。6月27日,清華大學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作出《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清學擬處〔2022〕67號)並送達申請人。同日,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辯。7月11日,清華大學作出《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並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於7月25日向清華大學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8月16日,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清學申字〔2022〕03號),同意原處理機構的處分決定。申請人仍不服,向被申請人提出學生申訴。被申請人認為,清華大學作為普通高等學校,具有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及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給予嚴重警告等紀律處分的法定職權。《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可以作為處理學生違規行為的依據。本案中,申請人在校內超市內放置彩虹旗和寫有「請自取~#PRIDE」字樣的紙條,經查閱《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主編:李行健)第1475頁,將宣傳品解釋為「用來進行宣傳鼓動的印刷品。如傳單、標語、宣傳畫等。」據此,可以將彩虹旗認為屬於一般意義上的宣傳品,寫有「請自取~#PRIDE」字樣也帶有宣傳散發性質。清華大學在申請人放置彩虹旗後多次找申請人談話,申請人多次予以拒絕,不接受學校教育管理,且就此事發布朋友圈和公眾號對學校老師進行謾罵,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清華大學根據上述事實依據校規校紀對申請人作出嚴重警告的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清華大學作出處分決定前,依法保障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履行了告知、複查、送達等程序,程序合法。關於申請人提出的清華大學在擬處分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中未載明證據問題,清華大學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且申請人對案件事實本身並無異議,在整個處理程序中清華大學給予了申請人充分的陳述申辯權,因此不足以影響對申請人的最終處理結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申請人於2022年9月30日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並送達申請人和清華大學。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合法。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請人提供了如下證據:1.學生申訴申請書及快遞記錄;2.《學生申訴提出答覆通知書》(京教通字〔2022〕34號);3.《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答覆意見》;4.清華大學提交的證據材料;5.談話筆錄;6.《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及送達回證和快遞記錄等。
第三人稱:清華大學給予黃××同學嚴重警告處分事實清晰、證據充分、程序正當,符合《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文件。1.處分認定事實清晰。(1)「未經批准」是黃××同學第一個行為構成違紀的主要因素。黃××同學的違紀行為是「未經批准設置宣傳品」,重點在於「未經批准」,而非黃××同學在申訴書中辯解的宣傳品的違法性。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未經批准設置宣傳品是警告或嚴重警告,如果未經批准設置非法宣傳品,則是記過以上處分。(2)彩虹旗屬於宣傳品,未經批准不應在校園內隨意設置、散發。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李行健等,1475頁)的解釋,宣傳品為「用來進行宣傳鼓動的印刷品。如傳單、標語、宣傳畫等。」另據《宣傳輿論學大辭典》(劉建明等,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宣傳品指的是「直接承載宣傳思想內容的具體物質形式。」因此可以認定彩虹旗屬於一般意義上的宣傳品,同時彩虹旗作為承載宣傳思想內容的具體物質形式,符合人們對於宣傳品的正常理解,並未超過該詞彙的理解範圍。黃××同學亦自認:「彩虹旗屬於代表特定群體的象徵」,表達了該群體的一些意願與訴求,進一步佐證了上述觀點。黃××同學所列舉的《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等都是某一個具體領域的某一具體宣傳品定義,與校園管理領域相差甚遠,更不是宣傳品的一般性定義,故無法作為認定依據。(3)黃××同學侮辱謾罵他人。黃××同學在2022年5月14日的微信朋友圈中發文,將輔導員說「××,方便接個電話嗎?額,有個急事兒,還是挺重要的,怕影響你正常畢業啊什麼的,我想先跟你通一下氣,方便時回我一下吧?」說成是「威脅畢業」,並歷數與其談話的輔導員、教師等人,公布姓名、職務等個人信息並進行謾罵侮辱,扭曲事實(使用「冒充」「欺騙」「威脅」「控制」「違法違規」等說法);措辭激烈(使用「鄙視」「畜生」「狗屎」「不可饒恕」等說法)。5月15日及隨後幾天,相關言論在多個微信群傳播,對相關教師、輔導員造成了負面評價。發布的相關言論,黃××已經在2022年6月13日院系談話中確認屬實。黃××辯稱的「批評建議權」沒有依據。老師在溝通談話、查明事實期間,多次強調出於關心、幫助目的。學生如對老師的教育管理方式不滿意,可以接受老師的約談並當面提出。但黃××拒不接聽回復老師輔導員的電話和微信,刻意迴避溝通,並將教師、輔導員的職務、院系、姓名在網上公開,惡意曲解、謾罵侮辱,不實信息流傳廣泛、引起誤解。明顯不是為了與老師建議商討更加合適的處理方式,而是為了利用網絡輿論,降低老師、輔導員的社會評價,造成不良影響。2.處分適用校紀校規正確。(1)黃××同學拒不接受院系的勸阻與教育。事件發生後,黃××所在院系在當日及後續處理過程中嘗試聯繫黃××,了解有關情況、開展談話教育,但其多次拒絕,反而在網絡上發布不當言論,進一步引發不良社會影響,屬於不聽勸阻。(2)黃××同學未經批准散發彩虹旗的行為已經在校園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清華大學學生超市南入口樓梯間屬於校內公共場所,人流量較大,在該場所擅自散發未經報備的彩虹旗,讓不特定的多數人都看到了該物品,在校內產生一定輿情,實際上已經損害了學校的日常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擾亂學校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如下:(九)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給予黃××同學嚴重警告處分依據適當。3.處分程序正當。(1)處分依據的事實證據黃××同學均已知悉。《擬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中明確載明了處分依據的事實,即黃××同學於2022年5月14日未經批准在校內超市內擅自散發宣傳品,並於5月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等平台上謾罵、侮辱他人。相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1.學生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的發文截圖,2.學生談話記錄」均在2022年6月13日的談話中出示給本人並確認簽字。(2)黃××同學在擬處分階段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已書面告知,黃××同學已行使權利。2022年6月30日《擬處分告知書》送達黃××同學,書面載明「如對本擬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擬處分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處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申辯」。黃××同學隨後在6月30日向指定工作郵箱提交書面的陳述申辯材料。學校工作人員均郵件回復「你的書面陳述、申辯已經收到,你仍舊可以在7月7日晚17:00點之前繼續提交或補充你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學校紀律處分的程序,你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將與擬處分相關材料一併提交校領導辦公會,討論後作出正式決定。」此後,學生再未補充新的陳述申辯材料。2022年7月11日的清華大學學生工作辦公會上,黃××同學提出的書面陳述、申辯材料已作為會議材料提交,作為本次紀律處分的依據。(3)黃××同學在處分階段享有的申訴權利已書面告知,黃××同學已經行使權利。2022年7月15日《處分決定書》送達黃××同學,書面載明「如對本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黃××同學2022年7月25日向清華大學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了申訴材料。2022年8月16日上午,清華大學第31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召開,黃××同學因不在校,書面委託了顏××、李××二人到場進行了陳述、向原處理機構提問、回答委員提問、總結陳詞等環節,充分表達了個人意見。學校嚴格按照紀律處分的規範性流程,及時告知黃××同學享有的各項權利,黃××同學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均得到了有效保障。4.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校規條款合理合法。《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是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清華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合法、有效的高校內部管理文件,對校內的學生具有約束力。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等學校作為教育管理部門,對在本校就讀的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5.學校對黃××同學的處分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黃××同學「嚴重警告」處分是基於其「未經批准設置宣傳品」和「侮辱謾罵他人」兩個違紀行為而一併作出的,兩個違紀行為的處分都是警告及以上,因此對黃××兩個違紀行為合併處分「嚴重警告」。學校在處分中區分了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和處分等級,遵循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第三人提供了以下證據:1.學生違紀視頻監控截圖;2.2022年6月13日××學院老師與黃××同學的談話記錄;3.黃××謾罵、侮辱他人及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證明;4.清華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會議紀要、關於黃××同學違紀行為立項處理的報告;5.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6.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送達回證;7.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8.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送達回證;9.清華大學第31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記錄;10.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11.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
經查:申請人黃××系清華大學××××學院××××本科生,學號20××××××××。2022年5月14日下午15:40左右,申請人將約十面彩虹旗放置在清華大學校內超市留言牆小桌上,並在彩虹旗下方紙條中留言註明「請自取~#PRIDE」。5月17日,清華大學××××學院2022年第15次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對申請人的違紀行為進行立項處理(清華大學××學院)。5月18日,清華大學××××學院向學生部(處)提交《關於黃××同學違紀行為立項處理的報告》,對申請人的違紀行為進行立項處理。6月13日,清華大學××××學院工作人員與申請人就其涉嫌未經審批擅自發放宣傳品的事實認定進行談話,申請人簽字確認的《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談話記錄》中載明,申請人承認其於2022年5月14日在天貓超市地下宣傳欄附近放置了彩虹旗,以及此後發布了包含「畜生」「欺騙」「威脅」「控制」「逼迫」「狗屎」等內容的朋友圈、微信公眾號等。6月27日,清華大學學生處作出《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清學擬處〔2022〕67號),因「黃××於2022年5月14日未經批准在校內超市擅自散發宣傳品,並於5月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等平台上謾罵、侮辱他人。黃××的行為違反了校規校紀,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九款相關規定,擬給予申請人嚴重警告處分,並載明了提出陳述申辯的期限和方式。7月1日,申請人簽收了《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清學擬處〔2022〕67號)。7月11日,清華大學作出《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載明經校領導辦公會(2022年7月11日)討論通過,決定給予申請人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期半年,並載明了提出申訴的期限和方式。7月15日,《清華大學學生處分決定書送達回證》載明「因學生不在校,通過微信聯繫,學生同意通過微信送達處分決定書。但學生在7月15日收到決定書後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7月25日,申請人向清華大學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8月16日,清華大學第31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聽取了申請人代理人顏××、李××同學的意見。同日,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清學申字〔2022〕03號),作出「原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理適當,同意原處理機構的處分決定」的結論,並告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訴的期限和途徑。申請人不服,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訴,被申請人於8月27日簽收。8月29日,被申請人向清華大學發出《學生申訴提出答覆通知書》(京教通字〔2022〕34號),要求清華大學對其向申請人作出的嚴重警告處分決定進行答覆。9月13日,被申請人通過騰訊會議聽取了申請人的意見。9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維持了清華大學作出的《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並於同日通過中國郵政向申請人送達。10月13日,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京教法申字〔2022〕15號)上簽字。11月9日,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高等學校具有獨立處理自己內部事務的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四十四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和「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二)嚴重警告……」,第六十七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第三人清華大學作為從事高等教育工作的法人,具有依據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製定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等校規校紀的權利,以及對其在校學生進行管理並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給予嚴重警告等紀律處分的自主權。本案中,第三人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申請人作出嚴重警告處分,即屬於依法行使自主權範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高校學生對高等學校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逐級提出申訴,而非申請行政複議。對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中提出的第三人處分適用依據錯誤、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拒不進行釋法說理、相關校規條款不具備合法性、處分有違比例原則等主張,不屬於本機關行政複議審查的範圍,被申請人已在《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依法作出了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此,非因法定原因或者為了保護學生重大基本權利等特殊情況,行政權力不應干預高校的自主權和自治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對學生作出的紀律處分主要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其中,開除學籍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份並損及學生受教育的機會,對學生受教育權產生實際影響,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屬於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瑕疵的輕微處分,並不足以改變被處分者學生身份並損害其受教育的機會,對被處分者受教育權不產生實際影響,系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範疇,行政權力不應過分介入。本案中,第三人清華大學向申請人作出《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系第三人在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過程中,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範疇的行為,且未改變申請人學生身份或損害申請人受教育的機會,對申請人受教育權不產生實際影響。
申請人不服第三人清華大學的處分決定,先後向清華大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申請複查、向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訴。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提出的學生申訴時,聽取了申請人和清華大學的意見,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維持了清華大學《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已經依法實現並完成了對清華大學給予申請人嚴重警告處分行為的監督和救濟。被申請人的學生申訴處理答覆行為對申請人的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亦不產生實際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九)項、第(十一)項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或者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本案中,不涉及申請人需要行政機關保護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且申請人所享有的學生申訴救濟權已被被申請人予以保障,被申請人不存在行政不作為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訴權利的救濟及作出的《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京教法申字〔2022〕15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也不存在行政複議機關審查和糾正的法益與必要性。
綜上所述,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若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2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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