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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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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9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6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 34 年 9 月 29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882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任務)

  教育部設醫學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及衛生教育等各項教育計劃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各級學校衛生科之課程設備標準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衛生人員訓練機構立案備案之審查事項。
  四、建議與醫學教育有關之一切興革事項。

第二條 (委員資格及選任)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中,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衛生署及軍政部軍醫署代表各一人。
  二、國立大學醫學院或獨立醫學院院長,國立醫藥專科學校校長。
  三、第一條所列各專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為專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第三條 (委員任期)

  醫學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但得連任。

第四條 (常務委員之設置)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處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之。

第五條 (秘書之設置)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

第六條 (組之設置)

  醫學教育委員會設左列各組:
  一、醫學教育組。
  二、藥學教育組。
  三、護士教育組。
  四、助產教育組。
  五、衛生教育組。
  每組各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辦理各該組事務。

第七條 (編輯之編制)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編輯三人至五人,薦派;幹事一人或二人,委派;並得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八條 (會議舉行期間)

  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教育部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九條 (議決事項效力)

  醫學教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教育部採擇施行。

第十條 (顧問)

  醫學教育委員會得經教育部部長之核准,聘中外醫學專家三人至五人為顧問,開會時得請其列席。

第十一條 (委員俸給)

  醫學教育委員會非專任之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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