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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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旅財發〔2021〕15號
2021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旅財發〔2021〕15號

各直屬單位:

2021年2月8日,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了《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1年2月24日

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促進文化和旅遊工作發展,加強和改善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條件,規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單位自籌資金(含捐贈、貸款、合作資金等)進行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指的建設項目包括直屬單位業務用房、演出劇場和排練用房、配套輔助用房、單身職工集體宿舍的新建、擴建、翻建。與土建相關的採暖、空調、電梯、消防、安防、人防等設施及主要設備、管網的更新改造,也納入建設項目範疇。

按國家投資體制改革及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樓堂館所類建設項目,職工住宅建設不再納入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範圍。

第三條  項目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系,實行項目審批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

建設項目按照投資規模分為專項工程和部門自身建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為專項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部門自身建設項目。

專項工程由文化和旅遊部審核後報發展改革委審批,特別重大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批准。部門自身建設項目由文化和旅遊部審批。

第五條  財務司是基本建設業務管理部門,代表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建設項目的評估、審核、審批、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報和下達等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項目實行屬地管理。

(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是在京建設項目的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京建設項目需要徵用建設用地的,須向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准後,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下達批覆文件。在京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北京市城市規劃要求,辦理規劃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的審核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負責。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在京建設項目的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在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通知書、施工許可證,受理竣工驗收備案,以及監督管理監理和施工的招投標工作。

(三)建設項目在其他城市的,要接受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土地資源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按照其相關管理規定開展工程建設。

第七條  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

直屬單位是建設項目的法人,承擔申請立項、籌措建設資金、開展項目前期準備、組織工程建設和驗收、辦理交付固定資產和項目的使用等管理責任。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採用先進可靠技術,節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紀行為。

直屬單位法人代表是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的建設內容、標準、質量、投資、工期、安全、廉政等負有首要責任。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報批,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辦理用地許可手續,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組織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及備案,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交付固定資產。

直屬單位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材料和設備以及項目管理、工程諮詢、招標代理等採購,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發展改革委、屬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章  項目確立

第十條  建設項目在做好調查研究並確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提出建設項目立項申請。

(一)符合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根據單位實際需要及事業發展,確有必要;

(三)符合城市規劃條件和市政要求。

第十一條  直屬單位申請建設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黨中央、國務院已有明確意見,或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屬地規劃要求,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編制內容、格式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涉及特殊工藝或專項內容的,應委託專業設計或諮詢單位協助編制。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目標與功能,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地點,擬建規模,內容和標準,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來源,項目的組織管理與進度安排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設選址及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建設條件(市政、交通、綠化、消防、人防等),建築設計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及批覆,節能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投資效益分析,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結論,附件(圖)等。

更新改造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還應包括檢測單位和行業審批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直屬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發展規劃和自身需求,依據項目申請條件,主動策劃項目,編制項目文本。

財務司在收到直屬單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應及時予以研究,必要時可委託有專業資質的諮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後,提出審核意見報部審批。

第三章  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按規定納入計劃體系,方可實施。計劃體系包括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度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土地利用計劃。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直屬單位可申請將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按照未來三年投資需求形成三年滾動投資計劃,作為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批准後,由財務司根據項目進展的實際情況,按照綜合平衡、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合理編制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報請發展改革委批准並下達。

第十七條  國管局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其直屬單位中央所屬土地利用計劃審核和匯總部門。建設項目利用劃撥土地規劃實施項目建設的,應及時向財務司報送土地需求,由財務司匯總後報送國管局。

第四章  項目設計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確立以後,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內容編制設計任務書,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設計。項目設計主要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第十九條  方案設計是在初步規劃方案基礎上的深化,主要包括與已有建(構)築物的關係,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築物外部造型,內部布局,工藝技術路線,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方案設計應充分論證,必要時可進行多方案比較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評議。

屬地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項目規劃意見書上有要求的,設計方案應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的要求,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該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名稱、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應詳細說明理由,按程序報批。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依據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批覆的內容進行,包括所有專業的設計圖紙(附圖紙目錄、設計說明和必要的設備材料表)和工程預(概)算書。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直屬單位應充實管理力量,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成立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及時匯報溝通工程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應確定機構負責人,機構負責人應熟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建設項目管理實際經驗。直屬單位財務部門應明確具體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應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直屬單位要保持建設管理隊伍相對穩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核前,工程建設管理機構一般不得撤銷,機構負責人及基本建設財務人員一般不得調離。

第二十五條  項目立項後,直屬單位要按月向財務司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填報《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情況月報表》,定期更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要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按照項目審批單位核准的招標實施方案進行招標。未經批准,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不得隨意變更。不得以拆分項目、簽訂補充合同等方式規避招標。不得以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取代招標或實質性修改招標結果。單位相關職能部門應參與對工程招標投標或委託單位選擇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鼓勵採用項目管理公司、全過程造價諮詢等專業諮詢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專業化管理。

(一)受委託專業機構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化管理機構。

(二)直屬單位應與專業機構簽署項目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責、權、利關係。

(三)依據項目管理協議規定,專業機構可以在委託的相應權限內代表項目法人從事建設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實施應執行建設工程建設監理制,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在安全、質量、工期、投資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協調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執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實施。

要加強和規範合同管理,應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屬地主管部門推薦的合同為參考範本。

合同文本要注意防範風險,各類合同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三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明確要求審批開工報告的,應當在開工報告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開工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落實年度項目建設投資;

(二)具備完整的建設用地歸屬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全部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四)已完成施工和監理招標投標;

(五)已完成施工現場「三通一平」;

(六)已完成項目施工審批手續(即已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進行實施,嚴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和使用功能,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直屬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規章制度,細化操作程序。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直屬單位應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定期分析投資狀態,全過程嚴格控制投資,防止超概算。

第三十三條  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則上先進行審計,並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調增概算未得到批准或批准調增的概算仍然不足的,項目單位負責籌集資金解決投資缺口,並保證項目竣工時不降低項目批覆的各項功能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因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文化和旅遊部將對單位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原則上兩年內暫停安排該單位其他項目。

第三十五條  直屬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籌備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健全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項目竣工驗收後,按規定分別移交城市檔案管理部門和本單位檔案及物業管理部門。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直屬單位應按財政部規定並結合本單位特點,加強對基本建設財務的管理。建立嚴格的基本建設預算和資金支出審核制度,保證工程順利開展。

第三十七條  直屬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工程進度,科學制訂項目預算執行計劃,加快投資計劃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資金要專款專用,按規定標準開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擴大資金使用範圍,不得改變資金使用性質。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直屬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按照合同的約定和工程實際進度、質量支付工程進度款。

竣工工程價款結算必須按不高於結算價總額的3%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推薦使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使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也不得高於結算價總額的3%。

第四十條  直屬單位要及時組織和督促工程參建單位完成工程結算,接受有關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完成後,直屬單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驗收報告;

(二)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工程招標、政府採購工作總結;

(四)施工圖、竣工圖;

(五)設備技術說明書;

(六)其它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檢驗文件和各種技術資料;

(七)工程質量合格文件。

第四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後,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專項工程不得超過3個月。直屬單位應委託專業諮詢機構,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及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等工作,涉及的服務費用在本項目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報文化和旅遊部審批。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部門自身建設項目延期不得超過2個月,專項工程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五條  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辦法,財務司先委託專業評審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根據審核結果,提出批覆意見報部審批。

第四十六條  項目竣工後,直屬單位應及時辦理資金清算、清理項目結餘資金和資產交付手續,並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項目支出結餘資金原則上由財政部收回。

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並交付使用一段時間後,項目審批部門可以組織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運營,進行全面、系統的綜合評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安排的設施維修改造類項目、文化和旅遊部機關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文化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文財務發〔2014〕47號)、《文化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核和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實施細則》(辦財務發〔2014〕2號)、《文化部中小型建設項目儲備庫制度》(辦財務函〔2012〕68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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