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 2018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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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文物局)、商務局(旅遊局):
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加快旅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地方實際,認真組織本轄區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18年12月21日
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加快旅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旅行社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嚴重違法失信的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列入全國或者地方旅遊市場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旅遊市場主體包括旅行社、景區、旅遊住宿等從事旅遊經營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提供在線旅遊服務或者產品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導遊等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制定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各地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建立全國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全國旅遊市場黑名單。
省級、地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四條 地市級及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負責、誰列入,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列入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
(一)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二)在旅遊經營活動中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處罰的;
(四)旅遊市場主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於旅遊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
(五)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遊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連續12個月內兩次被列入旅遊市場重點關注名單的(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其他情形。
將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網站等多種渠道獲取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信息。
第六條 將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前,列入機關應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自然人被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應事前告知。
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後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列入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列入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不列入黑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採納的,列入黑名單。
列入前,列入機關應將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息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領域「紅名單」和地方設立的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相關信息告知「紅名單」列入部門,列入部門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
第七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嚴重違法失信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提示其被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風險,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場黑名單。
第八條 旅遊市場主體和導遊跨區域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被違法行為發生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發現具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應當通報旅遊市場主體所在地和導遊證核發地同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旅遊市場主體所在地和導遊證核發地相應機構負責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九條 旅遊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列入事由(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信息等)。
從業人員黑名單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列入事由(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信息等)。
第十條 旅遊市場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列入黑名單的,黑名單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5年,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
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單的,在人民法院將其失信信息刪除後10個工作日內由列入機關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辦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單的,黑名單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含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
省級、地市級旅遊市場黑名單信息移出前,移出機關須向上一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告。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有權撤銷下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黑名單移出決定。
第十一條 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息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列入、誰負責,誰移出、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旅遊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信息錄入全國旅遊市場黑名單系統。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發布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實現信息共享。
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黑名單期間,依法限制其擔任旅遊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限制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變更名稱;
(三)對其新申請的旅遊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
(四)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五)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在高消費旅遊方面實施懲戒,限制其參加由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
第十四條 省級、地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認為部分違法失信行為確需列入上一級旅遊市場黑名單、實施更大範圍懲戒的,應向上一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並經其覆核確認後列入。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直接將部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列入省級旅遊市場黑名單,在本省轄區內實施懲戒。
文化和旅遊部可直接將部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列入全國旅遊市場黑名單,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懲戒。
第十五條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覆信用。黑名單主體修覆信用後,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按照相應程序將其移出黑名單。
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六)項情形被列入黑名單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個月內向列入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在3個月內完成信用修復。
修覆信用由列入機關組織,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信用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依法誠信經營的具體要求、自願接受社會監督、違背承諾自願接受聯合懲戒等。信用承諾書須通過當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網站、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信用中國」網站同步向社會公布。
(二)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培訓時長不少於3小時,接受信用修復培訓情況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修復應按照相關要求逐步規範。
第十六條 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並採取取消評優創先資格等懲戒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旅遊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以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舉報。
鼓勵行業協會參與信用風險提示和信用修復工作。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省級、地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認定標準,制定本級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審定後實施。
除按照本辦法認定標準制定的黑名單管理辦法外,地方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旅遊市場管理過程中自行設置黑名單及列入情形的,不納入全國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不納入全國聯合懲戒範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旅辦發〔2015〕181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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