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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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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旅市場發〔2021〕57號
2021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旅市場發〔202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現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取消外商投資比例限制。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程序與內資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執行。

二、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幼兒園周邊的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要求。

三、做好與相關部門行政審批改革的協同銜接。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進行溝通會商,做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調整的銜接工作,探索申請人承諾制等方式,暢通審批流程,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各地要根據國務院關於「證照分離」改革精神,統一使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辦理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事項,壓縮審批時限,提升審批效能,優化審批服務。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1年5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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