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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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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非遺發〔2019〕47號
2019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

辦非遺發〔201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文物局)、商務局(旅遊局):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令第1號,以下稱《辦法》)已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的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以人為核心、以生活為載體,與當地的社會人文、自然等生態環境密切相關。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環境加以整體性保護,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探索和實踐,是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重大創舉。

隨着我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指導和規範管理。《辦法》是10多年來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驗的深入總結和提煉,是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實踐的一項重要制度化成果,是今後一段時期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的基本遵循。《辦法》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黨中央關於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精神貫穿始終,明確提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申報設立的條件和程序、責任主體、主要任務和措施,對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切實做好《辦法》的施行工作。

二、進一步夯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主體責任

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要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列入地方政府重要工作議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研究制定本地區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相關政策。要推動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納入地方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要明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健全各相關部門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文化生態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培養專業人才,努力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廣泛吸納有關社會力量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專家諮詢機制。要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納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社會力量進行資助,形成中央財政補貼、地方財政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投入機制。

要建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評估報告制度,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評估,並及時向文化和旅遊部報告建設情況。要加強指導和檢查,建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績效評估機制,將績效評估與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相結合,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資金安排掛鉤。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給予通報表揚和重點支持。對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進行嚴肅處理和摘牌。

三、全面落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的重點舉措

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以《辦法》的出台為契機,秉持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突出人的主體地位,重視社區的承載作用,注重氛圍建設,培育獨有特色,努力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先進區、示範區和引領區。

(一)進一步做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銜接。要增強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以規劃為抓手,強化規劃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把規劃實施貫穿到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全過程、各環節。要推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服務精準扶貧、鄉村振興戰略相銜接,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要依託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積極探索將文化生態保護區與鄉村旅遊、全域旅遊發展相結合,推出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精品旅遊線路,利用展示場館、傳習中心、傳習所和傳習點等開展研學旅遊和休閒體驗旅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二)進一步深化對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認識。要維護和改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條件和實踐環境,保護和培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文化生態。要提高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覺,尊重當地居民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地位,增強其參與感、獲得感和自豪感,切實改變高比例遷出居民、切斷文化傳承脈絡的做法。要注重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未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之間、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之間、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之間、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互動性和關聯性,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三)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能力建設。要定期開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要加強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要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加大對急需保護項目的扶持力度。要鼓勵、支持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組織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傳統工藝傳承人群參加研修研習和培訓,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要充分挖掘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將傳統工藝培訓和傳統工藝工作站向區域內貧困地區傾斜,助力當地脫貧攻堅。

(四)進一步營造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濃厚氛圍。要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辦好各種各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中心、傳習所和傳習點。支持區域內傳統村落、街區、社區建設,讓傳統村落、街區、社區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和展示的空間。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普及教育,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要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等重要節點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傳播活動,定期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區域性展示展演,培育形成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活動,進一步提高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可見度和影響力,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良好氛圍。

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省級及以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規範,積極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關於設立新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及開展現有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驗收工作,將另行通知。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貫徹落實《辦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設置等情況,請及時報送文化和旅遊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19年3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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