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安部關於嚴禁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關於嚴禁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的通知 文市發〔1992〕47號 1992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公安廳(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娛樂市場發展較為迅速,這對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兩年來,少數單位和個人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有的地方以改善投資環境、籌集公益資金、活躍群眾業餘文化生活為由,開辦帶有賭博性質的電子遊戲機經營活動。這些現象的出現,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帶來了很大危害,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為貫徹十四大精神,促進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現就嚴禁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開辦經營性電子遊戲活動。為豐富群眾業餘文化活動,新增設文化娛樂場所和設施是必要的,但必須以有利於人民身心健康為宗旨,不准搞帶有賭博性質的活動。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電子遊戲廳(室)不得對中、小學生開放。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開辦老虎機、角子機、蘋果拼盤機或與之相類似的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經營活動。
對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進行賭博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三、經營有獎電子遊戲活動,中獎者可繼續上機或更換機型繼續遊戲。對於在遊戲廳(室)內獲得的獎券可以兌換獎品,但獎品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元,不得兌換現鈔。
四、各級文化、公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電子遊戲機經營活動的管理,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以保證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展。
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1992年12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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