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文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管理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文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管理的通知
文市發〔1990〕50號
1990年4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公安廳(局):

近年來,隨着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娛樂市場日益活躍,繼舞廳、音樂茶座開放以後,檯球、電子遊戲機等娛樂活動的經營網點逐漸增多,豐富了人民群眾的文化娛樂生活。但是,由於管理法規不健全,稽查力量不足,一些地方出現了無照經營、亂設攤點的現象,賭博和打架鬥毆等事件時有發生,擾亂了文化娛樂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了青少年,特別是中小學生的學業和身心健康。為了加強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的管理,改變當前的混亂狀況,保障並促進娛樂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經營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端正經營方向,健全管理制度,設有專人維持秩序,積極向廣大群眾提供文明、健康的文化娛樂服務。

二、經營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向所在地縣、區(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附購買桌、機的證明票據;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對場地、設備、治安、消防及人員配備情況審核合格後,發給批准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開業後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對於有違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文化、工商、公安、稅務部門要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

三、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經營網點要布局合理。在地、市(含)以上的城市,經營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建築物和各項設施要堅固安全,並有良好的照明、通風設備和夜間停電時的應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設施。檯球室經營面積不得少於四十平方米,兩台間距不得小於一點五米;電子遊戲機室經營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在城市郊區、縣城和鄉鎮地區開辦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經營點,不得擠占公共場地、設施。在中小學校門前二百米半徑以內,不得設置檯球、電子遊戲機經營點。

四、凡買幣使用電子遊戲機者,遊戲中獎可繼續上機遊戲,不准退幣或兌換現鈔。涉外賓館、飯店或其他遊樂場所開設的電子遊戲機室,國外遊客遊戲中獎者,可獎得所在賓館、飯店或遊樂場所內流通的獎券。內部獎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會上流通,不可兌換現鈔。

五、嚴禁利用檯球、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如發現賭博行為,經營者應當制止。對不聽勸阻,繼續進行賭博活動的,要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對利用檯球、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或教唆引誘中小學生從事賭博活動的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從重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電子遊戲機的熒屏圖像必須健康有益。不准使用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等圖像的電子遊戲機電路板。對這類電路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收繳;對屢教不改,繼續使用這類電路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並收繳其電子遊戲機;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扣繳、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的日常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規定,保障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展。對經營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經常進行政策法規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競賽評比活動,積極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優質服務,以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娛樂需求。

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