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文化部、內務部關於木偶戲、猴戲、耍把戲等藝人外出作藝的幾個問題給安徽省人民委員會、民政廳、文化廳的復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文化部、內務部關於木偶戲、猴戲、耍把戲等藝人外出
作藝的幾個問題給安徽省人民委員會、民政廳、文化廳的復函

1956年8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內務部
文件

  安徽省民政廳1956年7月4日(56)民救字第1085號報告,請示對農村玩木偶戲、猴戲、耍把戲的群眾要求外出時是否准許和是否發給證明信的問題。我們意見:

  一、對木偶戲、猴戲和耍把戲等藝人,如果他們是職業性的,可以允許他們外出作藝;如果他們是半職業性的,可以允許他們外出作季節性的演出。為了防止壞分子乘機活動,應當由鄉、鎮人民委員會介紹到本縣(市)文化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籍貫、身份證明。在證明書上應當根據他們的作藝計劃,註明在外演出的時間和地點。

  二、上述藝人外出作藝時,所經過的地方民政部門不應當把他們作為盲目流入城市的災民農民看待,一般不予資遣及救濟;不予資遣及救濟的規定,應當在外出前告訴他們。

  三、對他們的組織領導和活動範圍問題,文化部正在草擬統一辦法,在未下達前各省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適當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