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國家標準局關於出版發行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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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國家標準局關於出版發行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4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局
有效期:1984年11月5日—2004年6月18日(不含本日)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廢止的第二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失效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規定,技術標準是從事生產、建設以及商品流通的共同技術依據,各級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出版國家標準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為了確保國家標準的質量,加強對國家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管理,現作如下規定:

一、凡屬國家標準局審批發布的國家標準,均由中國標準出版社統一出版。

二、未經正式批准發布的國家標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印刷和公開徵訂發行。

三、經過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起草工作組審定的國家標準報批稿,如確因工作急需,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作為技術資料在本系統內部少量印發使用,同時須註明以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為準,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過各種渠道在社會上征訂出售。

四、為了適應國民經濟和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中國標準出版社必須積極採取措施,縮短出版周期,及時為各部門、各行業提供標準資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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