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改進和完善《遊戲遊藝機市場准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規範性文件已於2016年8月25日被文化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宣告廢止。 |
文化部關於改進和完善《遊戲遊藝機市場准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0〕776號 2010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遊藝娛樂場所管理的通知》(文市發[2009]4號),2009年4月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發布了第一批《遊戲遊藝機市場准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指導各地依法開展電子遊戲機內容監管工作。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對電子遊戲機在生產、進口和經營環節上的內容監管,指導遊藝娛樂場所和經營單位使用內容合法的遊戲遊藝產品,現就改進和完善《指導目錄》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國內生產、面向國內市場銷售,並符合以下條件的遊戲遊藝產品,可以申報列入《指導目錄》:
(一)傳播有利於科學、藝術、人文知識,啟迪智慧,有益於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具有合法知識產權;
(三)產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5.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6.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7.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它內容。
(四)產品不得具有押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
(五)產品外觀、遊戲內容、遊戲方法說明,為我國通用語言文字;
(六)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
二、在國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遊戲遊藝產品生產企業,可以向註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
(三)與遊戲內容相關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四)全部遊戲遊藝機過程的視頻文件或者遊戲軟件的視頻演示(DEMO)文件;
(五)能夠反映產品整體外觀的電子圖片,其中一張正面圖,兩張側面圖,格式統一為.JPG,圖片分辨率不得低於800×600;
(六)產品使用的音頻文件、名稱列表和歌詞的電子文本(如為外文歌曲須提供中外文對照文本)
(七)產品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說明的電子文本;
(八)其它有關文件。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接到申報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決定,並報文化部備案。文化部匯總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核准意見,及時發布、更新《指導目錄》。
企業對《指導目錄》中公布的機型機種有質疑的,可以書面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請覆核,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接到申報之日起2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報文化部備案。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在內容核准或者覆核中遇到疑難問題的,可以報請文化部裁決。
四、《指導目錄》中的機型、機種,發生升級、改版等實質性內容變動的,生產企業應當重新申報。
五、遊藝娛樂場所在新增、更換遊戲遊藝產品時,應當根據《指導目錄》選擇符合自身經營情況和區域特點的遊戲遊藝產品。
六、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指導目錄》中的機型機種告知遊藝娛樂場所,切實加強對遊藝娛樂場所的內容監管,對於含有國家禁止內容的或者擅自變更遊戲遊藝產品內容的,依法予以查處。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發布第一批《指導目錄》公告確定的機型機種更換期限,現決定推遲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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