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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同意《新華月報》和《新華文摘》轉載已發表作品享受「國家特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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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同意《新華月報》和《新華
文摘》轉載已發表作品享受「國家特許」待遇

1985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文件

  3月15日(85)社張字第4號報告收悉。

  人民出版社編輯出版的《新華月報》和《新華文摘》均系全國性文獻資料月刊,屬於為政府有關部門和文化教育、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積累和提供資料的非贏利性出版物,可以作為《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國家特許屬於資料匯集者」對待,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支付報酬,但作品轉載後應向作者贈送樣本,並尊重作者依《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享有其他權利。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台版權時務必慎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處>)要對所在地區的這項工作加強指導和管理,要注意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以上報告,如經批准,將由國家版權局發給有關單位執行。但不公布《關於出版台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公布。

  當否,請指示。

國家版權局

1987年12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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